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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第二节 辨明世间误传的部分(1 / 2)

第二节 辨明世间误传的部分

一, 枉死城的因缘

酆鄘大帝曰:二枉死城下系园绕本殿之右。世人误以为,凡受伤冤枉死鬼,悉皆归入此城之说,必传为实。须知,屈死者,岂再加以无辜之苦乎

向准冤魂,各俟凶手到日,眼见受苦,使遭害者以消忿恨,直至被害之魂,得有投生之日,提出解发诸殿各狱,收禁受罪者。

并非被害遭屈之魂,概入此城受苦。

若是忠, 孝, 节, 义之人,及捐躯报国之军兵,或有死节成神(气天神), 或即完肤发往福地投生。岂亦有入枉死城中受苦之理乎

酆鄘大帝说:「枉死城,围绕在本殿的右侧。世人总误认为凡是受伤、冤枉死亡的鬼魂,都归入此城。这种谣传,遍传成实,积非成是。

其实,冤屈而死的人,哪里能再加以无辜的苦刑

事实上是:冤屈而死的鬼魂,各等到害死他的凶手,死亡拘拿到案之时,亲眼看到凶手受到苦刑,心中的忿恨方可消除。

而此被害冤死的鬼魂,重新投生为人之日,方将凶手踢出,解发各殿的地狱,按其罪恶,收禁去受刑。并非是被害冤死的鬼魂,一概收入枉死城受苦。

假若是忠、孝,节、义的人,以及为国牺牲的军人,这些人有的已因其节操之英烈,早已成为天神;最少也面貌庄严、四肢完美地发往福地投生去了。哪有进入枉死城中受苦的道理呢

二、血污池的因缘血污池置设殿後之左。阳世误闻道姑所说,皆因妇人生产有罪,死後入此污池。谬之甚矣!

凡坤道生育,系属应有之事。即难产而暴亡者,均不罪其尸鬼污秽,发入此池。

如有生产未过二十日,辄即身近井灶,洗涤衣袄,晒亮高处者,其罪应归家长三分,本妇罪坐七分。

设此污池,无论男女,凡在阳世,不顾神前佛後,不忌日辰,如五月十四、十五,八月初三、十三,十月初十,此四日,男妇犯禁交媾。除神降恶疾暴亡,受过诸狱苦後,永浸其池,不得出头。及,男妇而好宰杀,血溅厨灶、神佛庙堂、经典、书章、字纸、一切祭祀器皿之上者,受过别恶诸狱苦後,解到,浸入此池,亦不得轻易出头。

阳世能有亲属立愿,代为戒杀买命放生,数足之日,斋供佛神,礼拜血污经忏,方可超脱其苦。

血污池,设在本殿后面的左侧。世间的人,误听道姑胡说,以为:凡是妇人生产,就是有罪,死後即发入血污池受苦,这真是大错特错!

妇女(坤道)生产,是天经地义的事。即使难产而突然死亡,绝不会因她的尸鬼污秽,而发入此池。

发人此池的罪过因由有:

(一)生产後未超过二十天,就接近井、灶洗涤衣服;将血污之衣,晒晾在高处,污秽了神明。此罪应归一家之长的有三分,妇人则有七分之罪。

(二)无论男女,凡是不顾忌地在神之前,或是佛之后,苟行房事。或者不忌讳日辰,例如:五月十四、十五,八月初三、十三,十月初十,这四天,男女犯禁行房。

以上二种情形之人,於神明降下恶疾,突然死亡後,并在阴间遍受诸地狱的苦刑;此外,还得永远浸在血污池中,不得出头。

(三)无论男女,在世时喜好宰杀生灵、动物,污血溅染的厨灶、神佛的庙堂(家设佛堂而杀生),经典、书籍、文章、有字的纸,以及祭祀的器皿。

此种人在受过各种恶刑,地狱诸苦後,再解到血污池,浸入其中,不能轻易地出头。如果阳世的亲属,能够有人立下大愿,代为戒杀:买生灵放生。放生的数目足够之时,再茹素、供养神、佛:并且礼拜曾经遭血污秽的经忏,方能超脱他在地狱的苦刑。

世间男妇,见闻众生急难,力可能救而不为;受人恩惠而忘,积怨而必欲加害。虽屡积功诵经施舍+望成仙道者,死後免入诸狱受苦,罚为魑、魅、魍、魉、山妖、木客、水隆、强尸、游魂,或附灵性於狐、狸、熊、罢、蛟、蛇之类,在百十年之不等。如能修醒返本纠察,使归福地。若不善为敛形,迷惑惊吓人者,作祟罪恶满盈之日,雷击为皆,永世不得超生。

世间的男女,有以上的罪过,则投生山精水怪。

(一)见闻众生的急难,力量足够去救助,却不救。

(二)都受人恩惠却故意忘记,反而积怨而想加害恩人。

此二种人,虽然屡积功德,诵经持咒,布施贫苦,希望成就仙道、佛道:死後虽然因其功德,免入各地狱受苦:但是却罚为魑魅、山妖、树神、水怪、强尸、游魂,或者附灵性在狐狸、熊罢、蛟蛇之类身上。有的上百年,有的数十年不等。

假如能够醒悟以前的过错,尽力助人解难,知恩报德,藉此修养之德,就能回到本地,并投生福地。反之,假若罚为山精水怪之後,不好好地收敛形迹:反为运用神力迷惑世人,或惊吓世人。在作祟的罪恶满盈之日,必遭雷电击毙,化为暨,永世不得超生。

四鲁鬼神黩室的图像

阳世误尊『藏神』之名,亦谬之极矣。

因系男妇在生埋藏钱财,死後仍迷而不舍,魂魄附守此处之故,虑被起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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