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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不公平的公平(4 / 11)

情况你向公安分局反映了吗?”

“反映了,公安分局也去杨强的原籍调查了。”

“调查的结果怎么样?”

“只查到他母亲汪娟的登记,没有查到他的登记,所以公安分局的肖警官告诉我说,可以找律师调查一下,看看有没有什么线索。”

“这个可以调查,但是,也不一定能查出什么结果,你要有心里准备。”

“嗯,这个我明白。但是,不查个清楚,我不安心啊。”

“给你解释一下,在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时,按照法律规定,是以户籍登记年龄为准。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户籍登记错误的,可以能证明真实年龄的证据为准。你明白不?”

“不是太明白。”

“就是说,如果没有比户籍登记更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就以户籍登记为准。”

“什么是比户籍登记更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因为户籍登记是政府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证据的证明力上是第一等级的,但这个证据并不如物证一样是客观的证据,所以允许被推翻,比如医学出生证明、医院住院病历等。”

“哦,有点明白了。那还是要请你帮我调查啊,我自己肯定是查不到的。”

“那好吧。我们需要签订一个委托合同,你仔细看看委托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没有什么问题,就在委托一栏签上你的名字,然后到财务室去交费。”

“好的。另外,我还想咨询一下,检察院通知我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我要不要提出?”

“作为被害人的亲属,你有这个权利。这里面有两个问题,我给你讲讲。一个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这两项,法院是不支持的,也就是仅支持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但是法院不收诉讼费用。二是,如果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是可以支持的,但是要交纳诉讼费用。”

“这个,我也不知道要怎么选择。”

“我建议你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开庭审理阶段,都可能会组织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果能调解成功,附带民事诉讼就终结。如果调解不成功,你还可以撤诉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好的,这下我明白了。”

陈律师首先来到花苑小学,找到学校学籍室,说明来意后,递上律所公函。马老师查看了公函和律师证后,说:“我们学校对学生的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这个恐怕有点不方便。”

陈律师说:“马老师,请你理解,在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和侦办刑事案件二者的轻重上是有所不同的,刑事案件是危害到个人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大问题,而且还是重大的社会问题。杨强和死者史林都曾经是你们学校的学生,一个的生命已经逝去,而失去的生命正是另一个所造成,这两事情孰轻孰重就不用多说吧。”

“陈律师,你说得有道理。但是,不论杨强是不是构成犯罪,我都不希望他的个人信息流到社会。”

“这个请马老师放心,法律有规定,我们律师办案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都有保密的义务,除了用于对史林被杀案的侦查以外,杨强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其他地方。”

“好的,我相信你。”

马老师把杨强入学时,他母亲所填写的登记表找了出来,并且用学校的复印机复印了一份交给陈律师。陈律师看了入学时填写的杨强的出生年月是1993年10月29日,也就是说案发时,杨强已经满了16岁了。于是说:“马老师,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复印件还在麻烦你盖一个学校的公章。”

马老师说:“这个怕是不行,需要请示校长,我个人不能作主。”

“那麻烦你给你们校长说一下。”

马老师拿出手机,拨通了电话:“校长,我是小马,有个律师调查我们一个学生的入学登记信息,需要盖个章,你看可以不?哦,哦,好的,知道了。”

“实在不好意思,陈律师,我们校长说不行。”

“那好吧,麻烦你了,马老师。”

陈律师又来到市41中,找到教务处负责人李老师:“李老师,我是中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涛,今天来找你是有件事想麻烦你一下。这是我的证件和公函,请你查看。”

李老师接过陈涛的证件和公函,查看后把证件还给陈涛,说道:“这个杨强是我们学校的学生?”

“是的,不仅他是,死者史林也是你们学校的学生,而且他们两人是一个班的。”

“哦,你等一下,我找找他们的资料。”

“李老师,杨强和史林都是今年7月毕业的。”

“嗯,那就好找了。”

不一会儿,李老师就把杨强的资料找到了,把其中的入学表格抽出来交给陈涛:“陈律师,你看看你需要的是不是这个?”

陈涛接过来一看,出生年月一栏填写的是1993年10月29日,忙说:“是的,就是这个表格。麻烦李都给复印一份。”

“嗯,没问题。”

趁李老师去开复印机的时候,陈涛多了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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