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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不公平的公平(5 / 11)

用手机把入学表拍了个照片保存。等李老师开好复印机回来,陈涛便把杨强的入学表格交给他。李老师接过表格,放到复印机内,点击复印,几秒钟就出来一张复印件。李老师把复印件交给陈涛,把原件放加档案中。陈涛说:“李老师,根据法律规定,这个复印件需要加盖学校的公章才能作为证据,所以麻烦你给盖个章。”

李老师说:“这个不行,我们学校是不给盖章的,除非是公、检、法才行。”

“哦,我们律师也是依法执行职务,你看我们的律师证上还有司法厅备注:请有关单位配合。”陈涛一边说,一边把律师证再拿给李老师看。

李老师又接过陈涛的律师证,在陈涛指的地方仔细看了看,说:“你看嘛,你们司法厅说的也只是配合,我已经配合了,把你要的材料都复印给你了。”

“李老师,盖章也是配合啊。”

“你这个年轻人也是,啰嗦得很。你们自己的证件上都只说是配合,没说要盖章啊。”

陈涛想,跟这个李老师还说不清楚了,算了就要个复印件吧。于是说:“好啦,李老师,不盖章就不盖章吧。谢谢你啦。”

“这还差不多。”李老师取下老花眼镜说。

陈涛刚从41中回来,史东的电话就来了:“陈律师,你查得怎么样了?”

“我查了花苑小学和41中两个地方,得到了杨强在这两个学校的入学登记表,不过学校都不给盖章,只有复印件。”

“杨强的出生年月呢?”

“两个学校的登记表上填写的都是1993年10月29日,比户籍登记的早3年。”

“那就是说公安可以对杨强立案了?”

“那还不能这样说。这里面涉及到证据证明力的问题,不是说有证据有可以的。”

“那这个证据就没用了?”

“也不是没用,这个跟你解释有点困难,还需要补充其他的证据。”

“那我明天来你办公室一下,就是想请你帮我写一个附带民事诉状。”

“这样,相对于调查杨强的出生日期来讲,附带民事诉状是较轻的事,明天你来所,我安排一个律师帮你写,我主要工作是调查杨强的出生日期。你看怎么样?”

“好的,我听你的。明天来找哪个律师呢?”

“你到所里后,找白律师,我交待他在所里等你。”

“好的,那谢谢你了。”

陈涛继续他的第三站,龙平县医院,不单单指县人民医院,是县和海子乡所有有产科或者接生条件的医院,想查出杨强在医院出生的记录。首先来到县人民医院,医政科负责人卢益接待了他。陈涛把律师证和律所公函交给卢益,说:“卢科长,是这样的,在省会发生了一起命案,死者只有17岁,刚刚初中毕业,主犯和他是同班的同学,但是户口登记只有13岁。所以,死者的亲属觉得这个主犯的年龄登记可能不真实,就向公安局作的反映,公安局也查了,却没有查到相应的证据,公安局承办的警官肖明建议死者亲属委托律师调查,看看能不能查到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哦,那陈律师来我们医院的目的是什么呢?”

“我是想,看看这个叫杨强的是不是在医院出生的,如果是,那么医院就肯定有病历记录,这可是原始证据,就能证明他是不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嗯,这个想法是不错。但是,我们医疗系统有规定,只有患者本人或是患者委托的人才能查询他的病历,其他人是不能查的,除非是公、检、法才能查。”

“这个规定是目的是怕泄露病人的隐私,是指民事纠纷上,而今天的事是涉及刑事案件,涉及到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个与病人的隐私无关。”

“从你说的这个角度理解也有道理,但规定摆在这里,我也不能单独为你一个人破例啊。”

“那这样,卢科长,我不为难你,也请你理解我。我出个主意,既不破坏你们的规定,又能达到我的目的。”

“什么主意,我倒是想听听。”

“是这样:请你按照我提供的汪娟的信息帮我查询,如果没有相关病历,说明她不是在本院分娩的,如果有,你口头告诉我,我再将情况告知公安分局,请公安分局来查询,既不破坏规定,也不泄漏病人隐私,这样岂不是两全其美吗?”

“这个主意确实不错。那你等一下,我先在电脑上查询汪娟的信息,如果电脑上没有这个名字,那就不用查原始记录了。因为我们把所有病人的名字都录入电脑了的,只是病历没有录入,还是纸质档案。”

“好的,辛苦卢科长了。”

查询结果有一个叫汪娟的病人,卢科长去看是哪一科,把表格往左移动后,看到是一个做外伤手术的。陈涛谢过卢科长后,立马又来到县妇幼保健院。保健院医政科的金科长验看了陈涛的律师证和公函后,立即启动电脑查询,从1990年查到1999年,没有汪娟在保健院分娩的记录。从妇幼保健院出来后,已经到了吃晚餐的时候了,陈涛就在保健院附近找了个小饭店,点了一个回锅肉,一个炒白菜。这家饭店不大,客人也不多,大概是县城的晚餐比省城要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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