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为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经常会把一些项目或者业务违法分包给个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上述通知的意义在于,强行的认定承包方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使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证他们的权益。
从本案看,劳动仲裁委确实是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审理的案件,也认定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吴红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