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顺1730
既然曼彻斯特和兰开夏的纺织业,不能算作自由贸易而发展起来的典型。
那么,是不是兰开夏曼彻斯特的纺织业,就一定发展错了?
这就是个要不要把“自由贸易”作为圣经的问题。
如果把“自由贸易”看作新时代的“圣经”,那么很多问题就可以决绝了。
即,因为他不符合“自由贸易”,所以即便他的纺织业有所发展,那么也是错的。
一旦抱着把“自由贸易”当“圣经”的想法,往往就会产生一种很特殊的想法。
这种想法,简单来说,大略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
宁可割地又赔款、要留清白在人间。
宁可全国大失业、要合真经于四方。
一般来说,新的学说一般会在两种情况下出现。
以英国为例。
一种,是为了叼飞盘。
典型,就是辉格史观——现状是我很厉害,那么我为什么很厉害?因为我一直很厉害。
另一种,是为了反现状。
典型,就是英国的自由贸易思潮。
自由贸易理论,是非常典型的“缺啥喊啥”。
典中典的缺啥喊啥。
因为本国一点都没有丝毫的自由贸易,所以才要呼吁自由贸易。
是以,即便这个小册子开篇的两个“建议”,听起来好像就非常离谱。
但实际上,包括乔治三世在内,并不感到太过惊讶、或者太过难以接受。
因为,这并不是他们第一次听到类似的观点。
相反,他们经常听到类似的观点,甚至很多观点比这个更激进、更离谱。
听的多了,阈值高了,再听一听这两个相对英国的激进派,并不算离谱的建议,那也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可接受的。
也就是说,即便在幕后写这个小册子内核的刘玉,都认为这两条建议过于离谱了。
但实际上,英国本土的人,提出过比这个离谱几十倍的想法,刘玉的这点小建议,压根还排不到离谱的前列。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要理解英国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激进的自由贸易学说,或者说,为什么说自由贸易学说在英国,和辉格史观那种去解释英国为何牛批的方向不同,而实际上是在激进地反英国的体制?
要理解这一点,要先知道此时的英国是个什么样的国家。
不用去翻历史书,只是用简单的思维去思考一下。
在18世纪的技术条件下,一个能把财政收入收到“全国gnp的13.5%”的国家,得是个什么样的国家?
实际上,这么说吧。
此时的英国,至少在贸易问题上,几乎是《秦法》的理想国。
是距离《管子》这本书,最最最近的一个现实存在的国家。
是一个真正把把那些传说中的严苛刑罚,贯彻到乡村的国家。是一个能让大明、大顺这种皇权不下县的帝国君主,羡慕的五体投地的国家。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这里暂不用基督纪年,以年号纪年。
比如:
【尹丽莎白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凡对外输出绵羊、小羊、公羊老者,若初犯没收其全部货物,监禁一年,在市斩其左手,钉在市镇示众】。
【再犯,即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
再比如:
【距海岸十哩以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下羊毛后三天内,以所剪的数量及藏所,书面报告最近的海关】
【报告应包括:剪了多少头羊?家里养了多少头羊?剪了多少羊毛?准备卖到什么地方去?】
【在其中任何部分转卖以前,又须以羊毛的捆数、重量,买者姓名住址,及移运地址,作同样的报告】
【凡居在距海十五哩内的人,在未向国王保证,和出示向西报告之前,不得购买任何羊毛】
【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和保证,便将羊毛向海边输运,一经发觉,就没收其羊毛,犯者科罚金每磅三先令……倘在查封后,有人要求领还,必须对国库提出保证,在败诉时,除了其他一切处罚,还须交付三倍的诉讼费】
再再比如:
【威廉三世八年之法令:凡羊毛贸易,羊毛不得装在箱内、桶内、匣内,以防逃避】
【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写着三吋长的大字“羊毛”或“毛线”,否则没收货物及其盛器,每磅罚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装者交纳】
【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间的时候,羊毛又不可由马或马车搬运,也不可在离海达五哩以内由陆路搬运,否则没收货物及车马】
如果说,这还不像是“秦法”。
那么,加上下面这两条,那就绝对没跑了。
【凡违法卖羊毛种种,皆有罚款……】
【对居民中任何二人执行裁判,裁判罚金,由其全村课税来偿还】
【倘有人私通小邑官吏,以求减免罚金,则处以徒刑五年】
【任何人都可告发】
【告发者免罪、免罚】
再有:
【依威廉三世八年之第20条法令之规定:织机或机械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