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芮书没有采纳他的说法,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经济补偿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没有实际发放,但应当予以发放,应当算在工资中。
现在争议的就是被告对原告的辞退是否非法。
如果是非法辞退,以葛毅的工龄应当予以二倍工资赔偿,也就是按照原告律师说的将近三十万赔偿。
“6月18日上午,原告像往常一样上班,由于施工时不方便携带手机,他按照规定将手机交到统一的物品保管处,上班途中他接了一个电话后,接完电话后他将手机放回物品保管处,随后被他人私自翻看,看到了他保存在相册里穿女装的照片,导致原告喜欢穿女装这件事被曝之于众。”
秦聿冷静陈述,“原告在上班时间因被告监管不力隐私被泄露,但事后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原告的隐私被侵犯,却在一周后以原告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将原告开除,并且未给予任何赔偿,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之规定。”
他的意思很明白,在这件事上,葛毅是隐私被泄露的受害者,若要追究责任,也应该追究偷看葛毅照片那人的责任,根本原因是单位监管不力。
原告方咬定葛毅有过错,“原告作为一个异装癖爱好者,给工作单位造成了极大了负面的影响,让很多同事感到不安,无法与其正常共事,原告已经严重影响到工作单位正常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