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颜璟这么关心《明昌维新变法行政军事民事条例》此书的原因,还是此书有着艰巨的任务。
在古代没有电话电报的时代,朝廷要实施新政,要变法,除了京城的官员能了解朝廷的大政方针与思路外。
地方各级官员因为距离限制会一眼抹黑,对于朝廷的变法政策与思路一概不知。
但地方官员为了迎合朝廷变法,就会在地方乱搞一气。
最后朝廷实施的跟地方实施的政策完全匹配不到一起。
朝廷的新政也执行不下去。
所以完颜璟让人编写这本书,就相当于说明书和指导书一样。
就是让地方官员别乱搞,书中教你怎么做,你就怎么做。
书中不让做的,你就别做,一切与朝廷大政接轨。
只有各级官员都了解了朝廷的大政思路后,全国各地才能将力量使到一块去。
完颜璟在移刺履应下之后,又问刑部尚书完颜守贞道:“新律法编写的怎么样了?”
刑部尚书完颜守贞回道:“新律法,臣以及大理寺参考了《唐律疏议》《宋刑统》,以及国朝之前的《皇统制条》《续降制书》《大定重修制条》。
以此五书为本重新整理,以时既定,现在已经全部归纳为本,就等陛下准仪了。”
完颜璟这一次倒比较满意刑部的效率。
金国的法律一直不全面,金国初年间根本没有法律,全部是按军法来做管理。
但军法本就是军队的法律不适合民间实施。
直至金熙宗时期颁布了第一部金国的法律《皇统制条》。
但《皇统制条》也不全面,其实《皇统制条》又称制书,翻译过来就是皇统皇帝制定的命令。
《皇统制条》颁布后金国便一直以《皇统制条》为律法管理全国。
但后来发现《皇统制条》不全面,很多事情都解释不清楚,对民间桉件多成阻碍。
所以海陵时便在《皇统制条》上重新编写了《续降制书》。
从此以后金国一直都是《皇统制条》与《续降制书》二者并用。
但海陵编写的《续降制书》也不全面。
《续降制书》其实就是海陵对《皇统制条》的修改与添加,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制”与“条”这两个非“律”与“义”。
《皇统制条》与《续降制书》,这两个其实就是皇帝颁布的制度与命令。
官员与军队用制度与命令才合适,民间百姓用制度与命令管理就明显不对。
所以在大定二十二年,完颜雍在这两者的基础上重新编写颁布了《大定重修制条》。
《大定重修制条》的颁布让各级官员可以做到依制依令行事管理。
但还是那句话,《大定重修制条》依旧不是律义。
虽然在管理上做到了合格,但在民事刑法桉件上并没有给出准确的依据。
全凭地方官主观判决。
什么事情属于犯法,什么事情不属于犯法,犯法之后怎样量刑怎样处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历史上原主登基后,因为外无战争,承平日久,这类民事桉件越发显的突兀。
所以原身为解决这个问题便召集群臣以《唐律疏议》《宋刑统》为蓝本新修《明昌律义》的法典。
《明昌律义》也是金国历史上第一个裁定以律为准,即“准律文修定”,的全面性法律法典。
只不过此书耗时太久,直至泰和年间才编写成功,因此便改名叫《泰和律义》。
《泰和律义》翻译过来就是说,皇帝说了什么事不能做,做了就属于犯法的事情了,这便称之为“令”或“义”。
如果你犯了“令”,也就是犯法了,那便要惩罚,而惩罚便称之为“律”。
这便是“律”“义”“令”的解释。
从这也能看出,在古代根本就没有皇权与国法冲突的事情。
皇帝的话就是宪法,一切以皇帝说的话为准则。
皇帝说你犯法了,你没犯法也犯法了。
皇帝说你没犯法,你犯法了也没犯法。
这种情况下怎么会出现皇法与国法冲突的事情。
皇法即国法,皇帝都可以大赦天下了,怎么可能会出现国法皇法这种分割情况。
律义编成的书籍就是皇帝说的话,告诉别人什么事不能干,如果干了我就怎么样处罚你。
但是皇帝说的话又太多了别人记不下来怎么办。
以前没有书籍的时候,便将这些东西刻在石头上,或者刻在青铜器上。
后来有了竹简纸张,便将皇帝的话记录在这些书籍上面然后颁布天下。
《泰和律义》就是一本将皇帝所说的宪法。
《泰和律义》中明确写出了,新丁律令,敕条,六部格式等等一系列朝廷制度事项。
并且《泰和律义》共有十三篇,其中有《泰和令》《封赠令》《赏令》《释道令》《河防令》《服制令》《庆元令》等共十三篇律和令的组成。
此一书中明确指出“令”为明确规定那些行为属于禁止之列。
而“律”则是定罪量刑的准则,“其有犯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