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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俢敕(2 / 3)

力清晰地体现在制度上,也反映了价值观的稳固。

《唐律》对于官员没有恪尽职责的各种行为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标准如何、违反规定的程度以及受到的刑事处分都明确清晰,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规章自然就要有监督,唐朝建立起了垂直有效的监察制度,御史台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且朝廷对御史选任非常重视,其有权直接弹劾包括宰相和御史台长官在内各级官员,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也无须向地方长官通报。

此外唐代制定了严格的审计制度——勾检。勾检制度涵盖全国各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每旬、每月、每季、每年都有勾检。这对于提高官员工作效率和管理公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随时纠正错漏。严格来看,勾检制度是监察制度的一个部分,但又有着较为独特的工作形式,是治理懒政官员十分的有效方法……

一想到法律,赵昺就不止是脑袋疼了,而是脑瓜仁都疼。因为至今大宋都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典,且极为混乱。加上蒙元入侵各种典籍丧失殆尽,毕竟战乱之时逃命是第一位的,没有谁还想着带着那些沉重又‘无用’的书籍。这就导致行朝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大家都是根据惯例,或是散乱的条文来行事,毕竟没有谁能将诸多的条文都记住。

在生死存亡之际,也没有人去顾虑这么多。行朝也就成了上头怎么说,下头便怎么做。而一旦起了争执,也无据可查,你说典律中有此规定,我说没有,可又查无实据,都成无头官司。到琼州后,赵昺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也曾想重新编撰,可此事做起来不是一句话就能办到的,而是一项浩繁的大工程,只能由各部根据形势变化出台些临时管理办法。

所以如今比较完整的律法,只有赵昺主持修订的军法,对军中各项事务做了完整的阐述和详细的规定,但按照传统这也不能算作律法,也只是暂行规定。其它方面的律法则仍处于自行其事的状态,可以说十分混乱。不过大宋朝的律法向来如此,大家似乎也习以为常,只是他自己麻烦些,打起官司来都得找他来裁决。

严格的来说,大宋朝根本就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宋朝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因为它没有自己的法典,有的只是一部“抄袭”《唐律》的《宋刑统》。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而采用唐律,主要是为了其象征意义,而不是为了其内容。

因此《宋刑统》成为基本法典,而一般性法律,则通常都以“编敕”的形式出现。编赦。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就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可以说这是本朝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到了南宋时期,由于原来按敕、令、格、式法律形式及发布时间汇编的方法,缺少条理,难于检索使用,所以淳熙年间改为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并将这种体例冠名为“条法事类“。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赦,是皇帝诏令一种,地位还重于令;格,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式,各种章程细则。

另外还有一种叫做编例,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其中是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编例是将原本临时性的断例进行汇编,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例由于形象、具体,使用时的方便、灵活,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行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的现象,甚至跃居于法令之上,造成宋代法制进一步混乱。

所以说大宋朝除了一本抄的《宋刑统》根本没有企图法典,而一般法律都是编敕的形式出现的。赵昺作为现代人不难想象出其中的混乱,大宋朝到自己已经是第十八位了,其间有多少事情发生,而敕更是不知道下了多少道,其中往往又是因时、因事的不同而颁布的。将这些全部作为法律实施,其中不免又重复或是矛盾,更因形势的变化而变得不合时宜,依然参照执行,恐怕自己都打起来了,不乱才怪。

本来赵昺准备在进入临安后,商议国是时将俢敕作为一件大事来做,以统一国家的法令,却被‘休养’了,事情自然也就放下了。今天想到官吏的问题,他觉得应该尽快实施,一者可以用制度的形式重新划定两者间的关系;二者官员也不必因为不知法令而无法视事,从而减少对胥吏的依赖;三者通过律法约束官吏和百姓的行为,减少社会矛盾。

不过赵昺也明白制定、修改法律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即便是现代从提出议案到实施都要花费数年的时间,何况在古代。而让他烦恼的是修订法律自己还说了不算,虽然叫做‘敕’,所有的敕条并均以皇帝名义颁行天下,而修敕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通晓法学的士大夫手里。

千万不要以为皇帝“出口成敕”,皇帝说的话就是法律,其实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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