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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五零章 港元发展史(3 / 3)

据,代替银元流通;纸钞的持有者,随时可凭此向该行兑换等值的银元,若该行无法兑现或倒闭,则纸钞持有者只能自认损失。

1851年8月,东藩汇理银行获得了英王颁发的“皇家特许状”,取得发行纸钞的特权,这意味着该行发行的纸钞,实际上获得了港英政府的认可,该行发行的纸钞实际成为香港的法定货币。

从此以后,东藩汇理银行纸钞,被广泛流通使用,成为香港商贸活动及日常生活中的通行货币,而且,纸钞的发行,也有效解决了一段时期内金属铸币供应不足的问题。

东藩汇理银行进入香港之后,陆续又有其他商业银行在香港成立,由于港英政府的放任自由态度,各家银行也各自发行自己的纸钞,同样也是以银元为准备金,纸钞持有者可向对应的发钞行兑换银元。

在1845年到1895年间,香港共有八家商业银行发行过纸钞,港英政府对这些银行发钞的基本要求是:银行发行纸钞的面额必须是5圆或5的倍数;但汇丰银行于1872年始发的“壹圆”纸钞除外。

另外,对于获得授权的银行,要求其发钞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股本额,并须至少有相等于发钞额1/3的白银库存为准备金。

1895年港英政府颁布《发行银行钞票条例》,明确规定:只有获得英国政府皇家特许状的银行,或由港英政府专门法例授权的银行,才有权发行钞票。

因而,在该条例颁布后,有权发钞的银行就只有两家银行了——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其余的要么早已关闭,要么早已停止发钞,或被禁止发钞。

后来1911年12月,港英政府又专门颁布了《有利银行发行钞票条例》,重新授予有利银行发钞权。

于是,发钞银行又变成三家:有利、渣打、汇丰。紧接着1913年8月,港英政府又颁布了《外国钞票条例》,规定“凡非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有利银行发行的钞票,一律禁止流通”,以此保护这三家商业银行在香港的发钞垄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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