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后发行的钞票,依然沿用以前惯例,面值必须是5圆或5的倍数(汇丰银行“壹圆”纸钞除外)。
同时,有利、渣打、汇丰三家发钞行,其发钞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股本额;渣打和汇丰银行须至少有相等于发钞额1/3的白银库存为准备金,而有利银行则须以100%的白银库存为发钞准备金。
尽管这三家银行都是私营商业银行,但毫无疑问, 其发行的港钞事实已成为香港的法定货币,通行于市面。
另外,随着香港商贸的发展,金属铸币供应明显跟不上货币需求的扩张,银行的纸钞发行量也逐步增加。
尤其是在1895年《发行银行钞票条例》颁布后,发钞量急剧增加。
据史料记载, 香港流通中的纸钞在1867年为140万港元, 到1881年时为370万港元, 1895年时又增至700万港元,1934年时达15400万港元。
1929-1933年全球经济大萧条,摧毁了国际古典金本位。
从1931年到1934年间,欧美主要国家均相继放弃金本位,这些国家的储备货币,也从单一的金块储备,转为金银复合储备。
这使得国际市场上的白银需求大增,银价上涨,尤其是1934年美国《白银法案》颁布后(规定在四年内,每年收购白银2442万盎司,并禁止白银出口,且将白银收归国有),美国开始大量从国外采购白银。
美国政府收购的白银主要来自于华夏,因为华夏是当时为数不多的实行银本位币制的国家,白银存量较多。
美国大规模的购银行为,意味着华夏大规模的白银外流。
大规模的白银外流,使得当时以银元为货币本位的华夏,出现了流通中货币量锐减的局面, 并引发物价下跌, 同时,国内银行业也受重创,工商业也被波及,纷纷倒闭停业。
尽管华夏出台多项措施,试图阻止白银外流,但效果均不佳。
最终,华夏只能被迫于1935年11月4日开始实施法币改革政策,实施纸币本位制(即“法币”纸钞),放弃银元本位制。
1935年11月9日,即在国民政府开启法币改革五天后,香港立法局快速通过了《货币条例》,开启了币制改革。
同样也是实施纸币本位制,放弃银元本位制。
香港之所以快速跟随内地改革,是因为香港和内地的紧密经贸联系,内地废除了银元流通,香港也不可能持续流通银币。
作为《货币条例》的补充,11月9日当日,港英政府还颁布了《壹圆纸币条例》, 将此前授予汇丰银行发行1圆纸钞的权利收归已有, 港英政府授权给其内部机构库务司,负责发行1圆纸钞(1圆是基本货币单位,代表着本位币),这是港英政府自行发行纸钞的开端。
库务司还设立了“1圆纸币保证基金”,作为港钞的发行准备金。
港英政府以1圆纸钞收兑民众手中的银币或白银,然后将银币或白银运往伦敦出售换取英镑,这笔英镑资金即“1圆纸币保证基金”。
此后,若再发行1圆纸钞,其对应的保证基金则由港英政府财政收入拨付,且仍是英镑。
《货币条例》于1935年12月6日正式生效实施,其主要内容有:
一,港英政府设立“外汇基金”,负责收购民间所有的银币和白银,并将这些银币和白银都运往伦敦黄金交易市场出售,兑换为英镑纸钞,所得英镑仍由外汇基金持有,并以此作为港钞的发行准备金。
二,外汇基金由库务司署辖下的总会计师办事处负责管理,库务司为最终控制人,并由总督任命“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三,外汇基金收购白银有两种途径:一是要求三家发钞银行(汇丰、渣打、有利)上交其库存的白银储备,外汇基金予以颁发负债证明书,外汇基金将这些白银出售换为英镑后,发钞银行持有的负债证明书,即代表一定数额的英镑(作为已发行港钞的准备金),只不过这些英镑由外汇基金代管;二是以港钞收购民间的银币和银锭,银币按面值等值收购,银锭以每盎司纯银兑1.28港元收购。
四,从12月6日起,三家发钞银行若再发行新港钞,必须先按“1英镑=16港元”的固定汇率以100%等值的英镑,缴纳给外汇基金,以换取外汇基金颁发的负债证明书,负债证明书是发钞银行的发钞凭据,可凭此发行等额的港钞。另外,发钞银行可持负债证明书向外汇基金换回英镑。
在《货币条例》正式实施之日,为了将其进一步完善,确保其顺利实施,港英政府又颁布了修订版的《发行银行钞票条例》,规定:汇丰、渣打、有利三家银行为合法的发钞银行,其所发行的纸钞都为法定货币,拥有无限法偿资格,所有负债都可以此支付。
此前,这三家银行纸钞虽然通行于市,但并未有法律条文正式赋予它们“法定货币”地位。
1935年币制改革是香港本土货币史上最为重要的一次改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不仅让香港本土货币体系发生巨大变化,而且影响深远,奠定了现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