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家种地,用不着这些。他上学,在人前需要有面子,手表给他戴,自行车让他骑着上学。”
爹听了菱花的话,看着我夸赞道:“你看人家姑娘,多懂事理,多贤惠,你是哪辈子修来的福啊,一定要珍惜。”
这样,这两样就重新回到了我的手里,成了我的私有财产。
逃婚时,我也曾矛盾:要不要把手表和自行车留下来?毕竟,它们花的是爹的钱,名义上的主人是菱花。
后来经过短暂的思想斗争,我决定带走这两样东西。
对爹而言,他已经花出去了这笔钱,它们已经与爹无关。而菱花,这东西是建立在婚约基础上的,我都逃婚走了,还与她有啥关系?
因为我而买,当然就是我的私产。
况且,我是做了危机预案的。我此一去,天久地长,除了妈塞给我的十六块钱,自己身上没有分文。我出去逃婚,又不能讨饭,万一哪天接续不上,我就变卖手表和自行车。它们,是我接近爱情的物质保障。
…………
我到江南时,正是农历大年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