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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庭审(1 / 1)

法庭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也就是遗嘱优先权,原告虽为第三者,但死者生前的遗嘱已清晰表明,自己生前的遗产悉数归原告所有。被告没有理由拒绝将死者生前的房产归还给原告。”

“请问原告,”面对原告律师的咄咄逼人,冷纤凝面不改色,“死者生前所立遗嘱的时间是否是在死者死前的一个月?”

“对……我爱人当时在医院里住院,是我一直在照顾他。陈霄霄虽然是他的法定妻子,但是我爱人在病危的时候已经立下遗嘱,名下遗产全部归我所有。”

“审判长,被告方有证人出庭。”听到这,冷纤凝已经有十足的把握拿下这个案子了。

“传证人出庭。”

此时的陪审团满是不解,区区一个遗嘱案,又不是刑事案件,还需要传唤什么证人?明明继承法第五条已经明文规定,约定继承优先法定继承,真想不通冷纤凝这位律政界大神为什么要接这个案子。

“医生,请问死者死前的一个月,是不是已经无法起身进食了?”

来的证人不是别人,正是死者的主治医生。

“是的,我记的很清楚,当时的死者因胃肠道功能障碍,只能躺在床上,靠输营养液维持生命体征。”

“当时一直是原告在照顾死者吗?”

“是的,死者当时已经处于半瘫痪的状态了,情绪也非常不稳定,生活起居都是原告在照顾。”

“好的。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冷纤凝顿了顿,继而说道:“因为当时死者的身体状况已经处于半瘫痪的状态,所以除去死者的签名,其余部分都是打印下来的。而我记的没错的话,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内,接触过的人只有原告,所以也只有原告有机会将遗嘱打印下来给死者签字。”

“那也只是我方原告遵循死者本意而已。”原告律师已经明显察觉到冷纤凝找到了突破口,一边见缝插针地反驳,一边用眼神示意原告不要慌乱:反正病房里又没有监控,没人知道死者是不是自愿立下医嘱的。

“真的是本意吗?”冷纤凝挑了挑眉,“遗嘱上的签名虽然是死者本人的字迹,错就错在你们用的笔,是医院提供的圆珠笔。”

“圆珠笔出油原理是,随着笔头上的滚珠转动,里面的油就会随着滚珠下来形成字迹。但是如果躺着写字的话,那圆珠笔就是是倒着的,受重力影响,油墨不往下走,那么圆珠笔就写不出字了。”说着,冷纤凝拿起纸和圆珠笔,给在场的人演示了起来。

“你们说这只是一场普通的遗产继承案,但我却不那么认为。试问一个垂死之人,如何能够组织出像这份遗产中如此流畅且合乎逻辑的语言?如何在没有法律常识的情况下了解约定继承的优先权?死者当时明明已经卧病在床,起身签字对他来说已经十分吃力了,为什么不采用遗嘱录音的方式?”

“这……”原告律师还没想好如何辩解。

冷纤凝继续冷言:“原因有二,其一是死者不愿意去录音,其二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人及两人以上的证人在场。但是被告和死者的朋友在死者生前都曾多次探望过死者,但是都被原告以死者身体不适为由拒绝了。”

“原告为什么不允许死者的亲友探望死者?”冷纤凝盯着原告的眼睛,原告席顿时不寒而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明确表示,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随着冷纤凝一字一句地将法条列出,原告律师的心也逐渐变凉,自知胜诉无望。

若是这丫头首先将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摆在前头,自己倒可以凭借继承法,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取胜。但没想到的是,她居然首先从死者的角度入手,然后再从被告的角度去思考如何辩护,反倒将这场辩护打得像控诉的案子。

想他赵某从事律师行业十几年,却栽在一个硕士毕业没几年的小丫头手里。在审判长宣布死者生前财产悉数归其法定妻子陈霄霄所有后,赵律师越想却气人。

闭庭后,赵律师随即决定请业内的几位同行一聚,势必要让这个初入职场的小丫头,知道一些尊敬前辈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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