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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步步高升(2 / 7)

县医院时,尚波觉得尿意很重,就说:“我尿涨了,想到医院上个厕所,你们去不?”

杨祥说:“喝了好多啤酒,是要上厕所了。”

何原也说:“尿涨得不行了,赶紧走。”

三人急忙走到县医院,进大门后在一楼右转,走到最后就是厕所。尚波最先解决完成,由于厕所无人打扫,味道刺鼻,就说:“我先出去了,你们也搞快点。”

尚波走出厕所,左转来到上二楼的楼梯口,上面下来一个人,抬头一看,正是郭明,就大喊一声:“杨祥,你们两个搞快点,郭明这斯皮在这点!”

郭明听得尚波喊人,肯定是来找他麻烦的,就从腰上抽出匕首,刺向尚波,尚波退了一步,来不及把马刀从布袋里拿出来,就连同布袋一起,双手举起马刀,从下往上一挡,正好碰到郭明的匕首,由于马刀长而重,就将郭明的匕首打掉在楼梯上,郭明一见事情不妙,就朝医院大门跑去。这时杨祥正好赶来,他听得尚波的呼喊,就急忙跑出厕所,刚出来就看到郭明朝外面跑,就跟着追了出去。一边追一边把杀猪刀从布袋里抽出来。尚波看到杨祥追了出去,也把马刀从袋子里拿出来,跟着去追,还喊了一声:“何原,搞快点。”这时,何原也来到了楼梯口,看见尚波和杨祥追了出去,也往大门口跑,刚跑了两步,心想,我手里什么都没有,就折转身来到楼梯口,把郭明被打掉了匕首捡起来,然后又转身去追郭明。

杨祥跑得快,没多远就追上了郭明,伸左手的把抓住郭明的衣领,右手用杀猪刀朝郭明的背上边捅3刀,郭明就被捅翻在地,鲜血从背上喷涌而出。尚波随后赶到,用马刀朝郭明头上砍了两刀,何原最后赶到,用匕首朝郭明的右手臂刺了一刀。见郭明没有动静了,尚波说:“拐了,把人搞死了,快跑!”

听到尚波说杀死了,杨祥和何原都吓了一跳,朝郭明看去,确实不动弹了,三人就往尚波家方向逃跑。一边跑一边商量,尚波说:“这下肯定不能在本地呆了,我们三人各自跑,然后也不要再联系了,你们两个听到没有?”

何原说:“我身上一分钱都没带,能往哪里跑?尚波,你身上有钱没得?给点钱给我。”

杨祥也说:“是呢。拿点钱来才好跑。”

尚波说:“我身上有两百块钱,给你们一人一百,我再想办法。”

说着,从裤兜里掏出两张一百的,给了杨祥和何原一人一百,然后说:“你们两个把刀扔了,我的刀也扔了。我们就在这里分手,以后不要再联系了,记倒起。”

说完,三人分头跑入夜色中。

人命关天,公安机关很快就查清了凶手,并发出通缉令,一年后,何原在临省被抓获,杨祥受不了东躲西藏的生活,几天后选择了投案。但是尚波一直没有抓到。公安机关一直想把主犯尚波抓获后再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可是尚波就是一直抓不到,就这样时间过了八年,来到了2003年。这年,最高检察院下文,要求各地检察院机关对超期羁押进行清理,县检察院才要求公安局把何原和杨祥移送起诉。

2003年12月2日,县检察院以(2003)308号起诉书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祥和何原进行了审理,12月25日以(2003)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书进行宣判:杨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何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检察院没有抗诉,杨祥与何原也没有上诉,判决生效,二人被送往农场劳动改造。

2004年6月14日,县法院作出(2004)刑初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县检察院撤回(2003)第308号起诉书。

2004年9月9日,地区检察分院以(2004)地检刑诉字第107号起诉书,又将本案向地区中级法院起诉。地区中级法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何原与杨祥,并告知二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何原觉得奇怪,这个案件不是已经由县法院判决了吗?已经都送到劳改农场劳改快一年了,怎么又要审?他实在搞不懂,就跟管教民警说,想和家属通个电话,请律师为他进行辩护。民警同意何原的请求,用劳改农场的电话和家里通话,告诉他父亲何初,他的案件要重新审,请父亲帮他请一个律师。

何初来到处去找律师事务所,不是收费太高,就是对律师的分析不满意,找来找去也没找到合适的律师,就给何原写了一封信,告诉他没找到律师,叫他自己辩护算了,反正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何原被关押了农场,也没有办法,只好听天由命。

2004年10月,国庆节刚过,地区法院就通知开庭,这次公诉人是地区检察院分院的人,不是县检察院的人,至于为什么会换人,何原不知道。同时被押来开庭的还有杨祥,他也没请律师,也不知道为什么都已经劳改了还要开庭审判。

审判长曾家宣布开庭:“现在开庭。首先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何原,你报一下出生年月日。”

何原说:“我是1978年8月26日生的。”

曾家说:“何原,到法庭上你还不老实?老实交待,你到底是什么时候出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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