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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2 / 14)

结算方式分托收与承付两个阶段。两种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

托收承付结算注意事项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节假日顺延。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节假日顺延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要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认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11.委托收款

11.1委托收款及其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水费、邮电费、煤气费、公房租金等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凡在同城范围内,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付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二联,付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人的支款通知;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回单。待款项收妥后,即为收账通知。

11.2委托收款结算的程序

(1)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委托结算的基本规定

(2)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程序。

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程序

11.3委托收款结算注意事项

委托收款方式使用灵活,在实际工作中,还会发生一些特殊形式的委托收款方式,主要有三方交易的委托收款方式,代办发货、代理收货的委托收款方式以及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等。

(1)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委托收款。

三方交易、直达结算是指批发单位、销货单位以及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货,而货款则由批发单位分别与购销双方进行结算的一种交易。这种做法适用于批发单位和购货单位的交易需要经过代理中间商的交易活动。销货单位根据三方签订的合同,由批发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货,同时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有关单位名称,将其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其中,一份以销货单位的名义,向批发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进销货单位账户;另一份以批发单位的名义,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进批发单位账户。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发生拒付或无款支付的,均按照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2)代办发货的委托收款。

代办发货是指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委托收款合同,由销货单位委托代办发货单位向购货单位发货,并由代办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向购货单位收款。代办发货单位根据销货单位的通知向购货单位发货后,以销货单位名义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代办发货单位的印章,送交代办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款项,再将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在这种方式下,代办发货单位只办理代办发货和代办委托收款手续,不发生结算关系。购货单位拒付或无款支付等都由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3)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收取有关款项时,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使用这种结算方式的要求是:

[1]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

[2]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通知银行按约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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