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
[6]所附原始凭证应当齐全。
记账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必须以能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作为附件凡是能证明经济业务内容的各种原始凭证,不论张数多少,都应按规定贴在该记账凭证后面。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有原始凭证复制件。
[7]错误凭证的更正。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补充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划线更正法”等方法更正;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8]凭证的签章。
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应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签名并盖章,如单位核算已实行电算化处理的,也应在已打印好的记账凭证上补齐有关签章。出纳在办理完款项收付后,除了签章明确经济责任外,还应立即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5)记账凭证的审核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科目汇总的直接依据,出纳人员应对记账凭证进行认真的审核。由于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后的有效原始凭证编制的,因而,记账凭证的审核,应在对原凭证进行复审的基础上注意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记账凭证各项目填制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楚规范、手续是否齐备、有关人员是否皆已签字盖章等。
[2]记账凭证是否附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所填列的附件张数与实际所附的原始凭证张数是否相符。记账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和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等。
在有些情况下,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所反映的金额是不相等的,如有些费用只能按规定标准报销,在原始凭证金额超过报销标准情况下,记账凭证只能按批准的报销金额填列,出纳员也只能按经批准的报销金额办理款项收付和登记出纳账簿。如出现原始单证的金额与报销金额不一致时,必须在原始单据上由经办人注明“实际报销××元”字样,以明确经济责任。
[3]会计分录中会计科目(包括总账科目、明细科目)和记账方向是否正确,对应关系是否合理,双方金额是否相等。
6.4会计凭证和票据填写的要求
(1)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字,如壹、发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等字样代替,不得任意自选简化字。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4)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元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伍角陆分”。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6.5会计凭证的装订
(1)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
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是指对会计凭证进行排序、粘贴和折叠。因为原始凭证的纸张面积与记账凭证的纸张面积不可能全部一样,有时前者大于后者,有时前者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