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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章:明朝那些事儿(续)(3 / 3)

盐,官府发给卤地、草荡、工本钞等工具,征收“灶课”,换取余盐,并免其杂泛差役,按从事制盐壮丁之数目,免纳不同数量之田粮。

到了明朝中期之后,因停给“工本”(基本工资),加之荡地多为总催、富灶兼并,被迫逃亡或制售私盐者日众。后来,清承明制,以各盐场、盐井、盐地之灶丁别立户籍,称“灶户”。后,“灶丁”所负担的灶课、丁银均摊入地亩征收,但仍保留其“灶籍”。这说明古代尤其是元明清时期“户籍”制度管得严,百姓苦。

明初规定,“轮班匠须一年或五年一班,轮流到官府开办的手工作坊服役,每班平均三个月。‘住坐匠’则是每月赴官办手工作坊中服役十天;若不赴班,则须月出银一钱,由官府另雇他人。”

这两类匠户在当值以外的其余时间,都可以自由“趁作”(安排),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终年被拘禁在官办手工作坊中强迫劳动的束缚。但是,“匠户”在身份上仍是“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役皆永充!

而“匠户”子弟被征入“内府针工局”习艺者号”幼匠”。“匠户”除了可免除一部分杂泛差役外,“正役”和“税粮”是不能免除的。并且,“匠户”在作访中还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而各“监局”的宦官们亦多占“匠役”。

因此,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比如明朝天顺十年(西元1460年),工匠们先后逃亡者,就曾一度多达三万八千余人!这些人并非如后世西方各国的所谓“工人阶级”一般罢工闹事,而只是想逃命而已。但明朝官府一方面设法招抚“匠人”,一方面又将逃亡“匠户”发往卫所充军,而知情不举者,亦充军边疆!

于是,到了明朝成化二十一年(西元1485年),明朝官府因人手不够,被迫下令“轮班匠”可折收银两,即“南匠每名月出银九钱,北匠每名月出银六钱。纳银后,“轮班匠”们便可免赴京“当班”,即花钱雇人代劳。

至明朝嘉靖四十一年(西元1562年),明朝官府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按照朝廷规定,“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故而“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匠户”对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到了清朝的顺治二年(西元1645年),清朝官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这些都是后话,因为就目前来说,明朝末年的底层百姓仍很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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