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吃完饭,就洗了澡回房休息。
苏青橙拿出手机看上一期林老师的普法视频。
那几天忙着合唱团的事匆忙上传了都没时间好好看看。
林老师讲了上次留下的作业,就是那个十二岁女孩牵狗出去玩,结果狗绳把老人绊倒身亡的案例。
问狗主人李四及其女儿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
林老师做了很详细的分析。
“首先,从刑事责任上来看,这是一次意外事件,无需人担责。
刑事责任必须有犯罪,犯罪的话有构成四要件——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
而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即是故意或是过失。
在本案中,第一,狗主人也就是李四并没有故意。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或必然造成危害后果,却依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而李四把狗拴在门口,事先并没有预料到这个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
第二,狗主人也没有过失。过失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因为过于自信而仍然为之造成危害后果,或本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却没有预见到,从而造成危害后果。
而本案李四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死人的后果,也不是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所以这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一次意外事件,所以没有过错。
即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李四的女儿才十二周岁,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符合犯罪主体条件,也不需要责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牵狗的人是成年女性,她看见老人被绊倒还逃跑的情况,明知老人伤势严重,不及时救助会死,仍然逃跑的,就涉及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如果该女子认为老人虽然受伤但不至于死亡,于是逃跑,就涉及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也许有人会说,刚才不是说了是意外,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吗,怎么又要了?
那是在讲狗撞老人之前和之时是不用承但刑事责任的,因为那不可预见。
可是撞倒之后会产生一个救助义务,如果成年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就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
好在这个案例中孩子才十二岁,所以没有这个刑事责任。
从民事责任方面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关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的老人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是意外被绊倒身亡,所以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老人故意去殴打狗,造成狗绳绊倒他,那动物饲养人连民事责任都不用承担。
而本案中牵狗的女孩只有十二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造成的他人损害,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她在刑事责任上没有过错,但在民事责任上是有过错的。
也就是说老人的家属可以向她的监护人提出民事赔偿。
至于赔偿多少就由双方协商……”
苏青橙看着视频,听着林老师抑扬顿挫的声音,还没等看完就睡着了。
岳景城想问苏青橙明天什么时候去医院,在外面敲了敲门,明明听到里面有声音却没人应。
推开门看了看,苏青橙拿着手机已经睡着了。谷
他的眼眸里浮起淡淡的笑,小丫头心也是真大,都不锁门,也不怕自己对她做什么吗?
他轻轻走过去,把苏青橙手上的手机拿下来,关了,放在床头柜上,帮她把被子盖好。
然后又轻手轻脚走出来,关上灯,再关门离开。
第二天苏青橙醒来的时候已经快十点钟了,连忙起身。
到客厅发现餐桌上贴了一张便签,岳景城说他有事外出了,早餐在锅里,下午再一起去医院看那个苏青橙。
苏青橙想了想,先给凌薇发了一个微信。
“薇薇,你在京城吗?”
“在,有事儿?”凌薇回复。
“你的朋友苏青橙醒过来了,我们一起去医院看她吧?”
“真的,什么时候的事?”凌薇大喜。
“就是昨天,不过她现在暂时还说不了话,好像也失忆了,不知道还记不记得你。”
“什么?她失忆了?”凌薇大吃一惊。
“有可能,所以我们一起去看看她,看能不能让她想起点什么。”
“那我马上过来!”
“好,我在蔚春园门口等你!”
苏青橙发了个微信给岳景城,“学长,我和凌薇先去医院了。”
毕竟他在的话也帮不上什么忙,有些话他在还不好说。
岳景城很快回复,“好!”
苏青橙便到小区门口等凌薇,等她来了两人打了辆车一起去医院。
“橙子真的醒了?”凌薇很惊喜,她还以为要过很久橙子才能醒过来。
“嗯,昨天岳学长那边接到电话,我们马上就赶过去了。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