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四点十分,王川赶到了国贸那边的万辉公司。
万辉公司原来是老牛开发的客户,王川曾经服务过一段时间,自从老牛退出律师界后,万辉公司的法律顾问合同到期,就没有再续约,对方已经一年多没联系过王川了。
这次万辉公司的人事部赵经理突然联系他,让他方便时去公司一趟说是有事要咨询,王川一琢磨,既然客户主动联系自己,那就去呗,反正下午也没有别的安排,说不定能谈个法律顾问回来。
“王律师,麻烦跑一趟,真是不好意思!主要是我们公司的事比较麻烦,电话里说不清。”会议室内,王川对面一位三十多岁,穿着深色职业装,画着淡妆的女人一脸歉意道。
她正是万辉公司人事部赵经理。
按理说,王川现在不是万辉公司的法律顾问,赵经理约他,他可以找个借口不过来,让赵经理去律所谈。
但是王川接到短信后,很快便赶了过来,让赵经理心生感激,感觉他很敬业,不是见钱眼开,做什么都先谈钱的律师。
“赵经理,您不用客气,以前咱们合作的很愉快,虽然现在我们律所不是贵司的法律顾问,但是交情还在,贵司有事我肯定得过来。
没见康总啊?”王川想顺便见下康总,看看有没有机会签法律顾问。
王川的话让赵经理心中一热:“康总去外省了,就是康总让我找您的,他说劳资方面的事还是您更靠谱。”
“贵司要咨询什么事?”王川一笑道。
“我们公司有个员工,他是销售主管,去年十二月初时公司回馈老客户,请客户吃饭,他当天高兴多喝了几杯。晚上酒宴散了,同事见他喝的挺多迷迷瞪瞪的,就开车把他送回去了。
结果第二天一早,他没来公司上班,快中午时我们打电话询问情况,就听他媳妇哭哭啼啼的,又是哭又是喊的,说不清。
最后他家邻居告诉我们,因为他昨天晚上喝了酒,今天早上他媳妇想让他多睡会儿,结果睡到了十点多都没醒,他媳妇去屋里叫他起床,结果怎么叫都叫不醒,一点反应都没有。他媳妇急忙打了急救电话。
十多分钟后,救援中心的医生到她家,一检查发现他两眼瞳孔都散了,四肢僵硬,已经没救了,当时就宣布了死亡。
她媳妇当时就晕过去了,我们打电话时,她刚被抢救回来,正在嚎啕大哭。
后来康总让我带着公司的几名员工,代表公司去他家探望家属,同时也帮着他家料理后事。
再往后,我陪着他媳妇去公安部门办了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上写的是酒后猝死!
等尸体火化后,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十二月底时公司接到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我拿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咨询了公司聘用的律师,那位律师建议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前几天市政府做出了决定,维持了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谷訥
那位律师又建议我们起诉解决,他说醉酒死亡不一定就认定不了工伤,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实施的《社保法》第三十七条,强调的是醉酒与员工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没查明员工死因之前人社局就下定论,认定员工不构成工伤有些牵强。
康总让我再咨询下您,听听您的意见。”赵经理道。
很显然,康总对那位律师有些不太信任,要不然也不会让赵经理找王川过来。其实很多公司老板都是这样,既依靠律师,又不太信任律师,总想多听几位律师的意见。
“首先我对贵司法律顾问的意见不进行评论,我只对贵司的事情进行分析,请您理解!”王川道。
他不想背后去评论或者说贬低同行去换取业务,因为这是有违他的执业理念的,大家是同行都不容易,何必呢!
“嗯,我们也是这个意思,我们想听听您对这件事的分析和意见。这是相关文件。”赵经理说着将一摞文件递给了王川。
“其实咱们国家的酒文化由来已久,在现实中,不管是聚会还是谈业务经常需要请客吃饭。
请客吃饭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喝酒,无酒不成席嘛!所以宴请客户喝点酒再正常不过。但是一旦饮酒过量,就很容易成“醉酒”状态。
如果员工只要“醉酒”,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得不到工伤赔偿,对员工其实很不公平。
目前认定工伤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首先,《社会保险法》在效力上高于《工伤保险条例》,所以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以前者规定为裁判依据,也就是说法院应当以《社会保险法》为判案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强调的是醉酒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是因为醉酒的原因死亡的,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反之,即便有醉酒的情况,也不能排除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比如在公司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