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因为原告旷工造成的,并非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川答辩道。
“原告,举证。”瘦高男法官道。
“法官,我们的第一份证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被告月工资是八千元。
第二份证据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被解雇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是九千三百元,被告应该按照这个工资数额支付原告赔偿金。
第三份证据被告向原告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原告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第四份证据,被告在大兴的办公室照片,证明被告不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原告无法上班。完毕!”五十多岁的女人大声道。
“被告,针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瘦高男法官淡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