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我们之前也有个员工因为工作地点变更,结果员工不去,法院按照旷工处理的,为什么这次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小胡有些不解,同时心里也有些不服气,毕竟有案例在手,她对王川的解答不是很理解。
高明喆和常兴岳都在场听着,小胡说完,二人看向王川。
“您说的那个案子工作地点是怎么变更的?”王川微笑道。
“那位员工原来在国贸那边工作,后来我们公司搬到了丰台,他家在朝阳找借口不来,最后我们就给他发了通知,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他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又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我们。”小胡一脸自豪道。那个案子是她代理的,所以比较清楚案情。
“这两个工作地点路程相差多远?如果从他家出发?”王川问道。
“应该差不太多,从他家到国贸如果不堵车,驾车大概需要三十分钟,如果堵车那就不好说了。
从他家到丰台这边公司的办公楼,开车路程大概五十多分钟。交通状况相对比较好,很少堵车。”
“这就对啦!那个案子与这个案子是不一样的。
针对公司调整办公地点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要看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之前贵司的那个案子胜诉是因为公司调整的工作地点的范围都在帝都范围内,对员工的生活和工作影响都不大。在帝都一个半小时内的通勤时间都算正常,法官会根据日常生活常识进行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性判断。
在加上贵司的工作岗位调整不是针对他一个人的,是针对整个公司,所以对方不来上班可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贵司这个案子就不一样了,本来员工是在帝都工作,现在贵司要把她调到外省,对于员工的日常生活影响还是很大的,已经超出了合理性的范围,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川解释道。
“嗯,我明白了!”小胡嘴上这么说着,但是心里还是有点不服气。
“小胡,把那个案子给王律师说下。”常兴岳道。
“王律师还得麻烦您下,我们最近收到法院的传票,有个员工把公司给告了,月底开庭。这是案件材料,您看下。”小胡说着将材料递给了王川。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有个员工在宿舍睡觉结果从床上掉下来了,当时我们派员工将他送到了医院,经过治疗现在已经痊愈,现在这名员工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十八万多元。”小胡介绍道。
“我看对方在起诉状上提出贵司提供的床铺和上下床铺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标准;另外对方认为宿舍是公共场所,贵司是宿舍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要求贵司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赔偿二十八万多元的赔偿。
这类案件属于人损案件,不是劳动争议类案件,这种案件我们也碰到过,顾问单位经常会有类似的案件发生,我们还是有一定处理经验的。”王川道。
“王律师,您看对方提出的要求站得住脚吗?”常兴岳问道。
“首先,我认为对方主张宿舍是公共场所本身就存在问题。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交流、休息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典型的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医院、电影院、餐馆等,如果客人在餐馆遭到人身伤害,餐馆人员选择袖手旁观是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
当然这也要看什么样的人身伤害,如果是地震等不可抗力,餐馆肯定是无责的;如果明明看着人挨打既不报警也不阻拦,则要承担安全保证责任。显然宿舍不属于公共场所。
不用说宿舍,即便是宿舍楼也不是人人都能进的,只有特定群体才能出入,可以勉强算是公共场所,但是宿舍绝对不能算是公共场所,严格来说应该算是员工个人的私密场所。
宿舍是特定人员居住、休息的场所,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是不得进入的,属于私人场所。员工在宿舍的床上掉下来摔伤,公司是不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
至于对方提出的床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因为未能见到实物,我们也没有查相关国家标准,所以我不好发表意见。
不过如果贵司的床铺都是有票据的可查的,即便法院真判决因床铺质量问题,要求贵司承担责任,贵司也可以向厂家索赔。”王川看过材料后说道。
“床铺应该没有问题,都是我们公司统一从京东上采购的,有发票,有厂家,都能找得到。”小胡道。
“嗯,那就没什么大问题了。目前主要是确定床铺的国家标准,因为我们没有专门研究过床铺的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所以这种问题需要查询下相关标准。”王川实话实说道。
这种事不用说常兴岳了,即便是不懂法的高明喆也能理解,术业有专攻,一个人再牛也不可能什么都知道,更何况王川又不是家具厂的,他要是真知道床铺的国家标准才叫见鬼呢。
“嗯,王律师,按照您的说法,我们这个案子应该能赢吧?”小胡问道。
“我不敢打包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