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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章 我怎么知道!(1 / 2)

次日上午王川去了海淀法院,可巧在法院大门口的安检通道他碰到了之前见过的那位建筑公司的女法务专员。

王川见女法务专员身旁跟着之前见过的那位年轻男律师,暗道:这个案子该不会又是他们两个出庭吧。

这时候年轻男律师也看到了王川:“王律师,好巧啊!”

“是挺巧的。”王川微笑道。

“咱们来法院不会是为了同一个案子吧!”女法务专员突然问道。

她与王川之前对过三次庭,丁德志的案子开完庭后,她专门上网查了下王川和远方律师事务所,对王川的专业能力还是挺佩服的,只不过各为其主罢了,又没有深仇大恨,用不着见面跟仇人似得。

“您猜!”王川卖了一个关子,走进了法院。

当法务专员和年轻男律师走进法庭时,特意看了一眼原告席,不由得心中一阵无奈,又是他。

王川微笑着看向他们,点了点头。

王川以为审理本案的法官又是之前的肥头大耳男法官,没想到这次走进来的却是一位扎着马尾辫的年轻女法官。书记员是一位戴眼镜的小女孩,书生气很浓,估计是新来的。

“原告,说下你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女法官敲响法槌道。

“诉讼请求:一、判令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万五千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入职被告,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原告在操作吊车过程中因违反操作手册,造成剐蹭事故,当月被告对其进行了处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原告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就原告所犯的同一过错实施了两次处罚,显示公平,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权益。”王川道。

“被告答辩。”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原告在操作吊车的过程中,因为不遵守操作规范造成剐蹭事故,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原告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被告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涉及违法解除。也无需支付赔偿金,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年轻男律师道。

“原告进行举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现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另外,原告的工资是每月五千元。

第二份证据,处罚决定书,证明因原告发生剐蹭事故,被告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对原告进行了处罚,扣发绩效工资八百元。另外,原告的吊车本被吊销三个月。

第三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被告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解除了其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原告操作吊车时,违反操作规定,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举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被告对原告举证的第一份证据、第二份证据、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认可。

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说明被告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是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对原告进行的处置,其行为合法合规。”年轻男律师道。

他身旁的法务专员心里跟吃了冰糖顺气丸一般的舒服,至少从目前来看她觉得自己一方占上风,对方没有什么胜算。

“被告举证!”女法官低头看着原告提交的证据,头也不抬的说道。

“第一份证据,原告签字的事故确认书,证明原告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因未按照操作手册操作吊车,导致剐蹭事故,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份证据,《员工手册》,证明在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被告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三份证据,原告签署的《员工手册》培训记录,证明原告对《员工手册》的内容知悉。因此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正当,不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举证完毕!”年轻男律师道。

“原告质证!”女法官道。

“原告对第一份证据、第二份证据、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认可。但是原告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就员工的同一过错进行前后两次处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显示公允。

质证完毕!”王川道。

“原告、被告,你们双方对原告违反操作手册操作吊车造成剐蹭事故的事实部分是否有异议?”女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王川和年轻男律师同时说道。

“被告,原告主张你们就同一剐蹭事故进行了两次处罚,这个事实你们认可吗?”女法官问道。

“认可。第一次是在去年的十二月,当时发生事故后,被告对原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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