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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章 我信你才怪!(1 / 2)

中年女人见身旁的法务专员眼神闪烁,低声问道:“怎么了?你认识那个律师?”

“罗总,上次小保安的案子就是他代理的,这家伙很有一套。咱们得谨慎点。”法务专员低声在中年女人耳旁说道。

“嗯,没事的。”中年女人一脸无所谓的伸手拍了拍她的臂膀,低声道。

她根本就没把对面的律师放在眼里,更何况对方还是一个小律所的律师。

罗总是建筑公司新任的法务部总经理,之前她曾在中院担任过多年的法官,主要负责审理商事案件,应该说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领域还是很有经验的,但是劳动领域就不好说了。

本来这种小案子是用不着她出面的,法务部如果觉得案件比较复杂可以直接委托给律师办理,大型国企一般都有自己的法律服务库,库里的律所可都眼巴巴的看着,等着拿业务呢。

但是于德志等人的起诉涉及金额达一百多万,建筑公司是一家大型国企,上面的大领导怕影响不好,让法务部跟进案件的审理情况。

她是新任法务部总经理,一上来正好赶上于德志的案子开庭,她想给领导一个好的印象,就把开庭的活都拦了下来。

按照她的理解,这种劳动纠纷的案子不过是走走程序的事,反正是员工提出来的离职,胜诉的把握很大。

“好了,现在开始开庭。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坐在上面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面无表情的例行公事道。

“原告诉讼请求,第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十一万零五百元。第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入职被告公司,一直工作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离职前的月工资为八千五百元。

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起,被告通知原告参见公司为期一个月的培训活动,但是培训完成前,被告再次通知原告进行培训,这次的培训期限是二个月,此后被告又多次通知原告进行培训,截止原告离职之日,被告对原告的培训期限长达六个月零十天。

在培训期间,被告只发给原告最低工资,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因为被告长期不提供劳动条件,致使被告迫于无奈提出离职。

原告认为被告的培训行为涉及恶意培训,其目的就是迫使原告离职,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完毕!”王川读完起诉状后,看向法官。

“被告进行答辩!”肥头大耳的男法官淡淡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原告是自动离职的,被告并未逼迫原告离职。其次,培训是为了更好的让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是被告正当行使管理权的表现。

最后,原告签字确认过培训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在双方已经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约定为准。

答辩完毕!”法务专员道。

“原告,进行举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证明原告自二零零一年入职,已经在被告工作了十三年。

第二份证据,离职证明,证明被告提出离职的时间是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三份证据,工资条,证明原告在参加培训前,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是每月八千五百元。

第四份证据,培训通知,证明被告先后向原告送达了四份培训通知,培训的开始时间为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

举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质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瞥了一眼被告席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第二份证据,离职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这份离职证明是被告根据原告提出的离职申请出具的。

第三份证据,工资条,该份证据认可,但是该证据仅能证明培训前的工资,不是培训期间的工资,根据双方约定,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一千四百元。

第四份证据,培训通知,我们认可。

答辩完毕。”法务专员道。

“下面由被告举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原告的离职申请,证明原告提出离职后,被告同意其离职。

第二份证据,原告签字确定的关于培训期间工资标准的文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就培训期间的工资发放达成了一致。

举证完毕!”法务专员道。

“原告质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看了下证据。

“第一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但是合法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当时,原告系被告的员工,被告要求全体培训人员都要签署关于工资发放的确认文件,如果不签署,将扣发上个月的全部奖金。

原告属于弱势群体,不签署协议就无法得到上一个月的奖金,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原告被迫签署了上述文件。

质证完毕!”王川道。

“你刚才说的被迫签署工资文件,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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