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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司法部发布了《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并将之前于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进行了废止。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对兼职律师的人员范围进行了限定,只有“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才可以成为兼职律师。
二零零七年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此后,《律师法》又经过了多次修订,均有对兼职律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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