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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章 正国本(二)(1 / 5)

王家屏脑子有点炸,但此刻不是抱怨的时候。他是真想在自己致仕之前看到国本一事彻底妥帖,不要再纠缠不休了。这种事对国家的损伤太大,而且一旦搞不好,将来还要出大乱子,必须在自己手中解决。

这是王家屏的坚持,为此他愿意克服一切困难,包括忍受高务实与沉一贯之间的斗法——只要这不影响太子大位的顺利册立。

“我方才问,蛟门公对皇上这份朱批有何高见?”王家屏耐着性子又问了一次。

“哦,朱批答允彻查翊坤宫自然是好事,不过方才日新公也提到了,关于外廷三法司如何在此次调查之中发挥作用,现在看来的确是有些碍难的。”沉一贯脑子里还没理清思路,于是嘴上便尽量拖延着。

王家屏对他这样的回答当然不满意,立即皱眉不语。沉一贯也知道自己这话只是对高务实刚才那番话的鹦鹉学舌,实在毫无意义,不得不又补充道:“况且这其中最大的麻烦在于……倘若先将昨日之变定性为意图弑君,那么三法司反而不便干预了。”

这次沉一贯终于说了一个很关键的事实,那就是弑君等同谋逆,而按照大明的传统来说,谋逆大桉反而不归三法司管。

归谁管呢?归厂卫。

这就不得不说一下真实的厂卫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存在了。在高务实穿越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当时以明代东厂、西厂以及锦衣卫为题材的影视作品和学术研究作品层出不穷,虽然这些作品在对于史实的还原度方面参差不齐,但基本上都强调了厂卫的一些较为鲜明的特点。

例如这些机构不仅行事秘密、手段狠辣,而且作风阴诡、无孔不入;厂卫受宠于皇帝,其锋芒则往往指向在朝的官员,而官员们在厂卫面前大都敢怒不敢言等等。

然而,这些基本都是对于厂卫外部特征的一些描述,不能说不对,但肯定并不全面。如果对这些外部特征片面地夸大、强调,则有可能对于一些历史问题形成并不真实的认识。

例如现在摆在高务实面前的这个问题:有明一朝的厂卫与法司,互相之间的关系究竟为何?

具体到个桉的审判当中,为何在厂卫首领“中官”意见无人敢违逆,刑部等官员也基本依从的情况下,而制度仍然有审判权归属于法司的设计?如果要回答这类问题,则需要首先明晰厂卫机构的性质,尤其是在整个皇权体系中,它们的性质和地位究竟如何。

后世学界有观点认为,厂卫是一种特殊的监察机关。的确,在对于官员行为的监察方面,厂卫的确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明确,厂卫的监察不同于传统的给事中或者都察院等的监察。

由于其直接受皇帝指派,因而往往对于被监察的对象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还直接来源于厂卫本身的职责,并不像都察院等其他监察机构一样,有一套长期以来相对固定、相对公开的制度规则,因而实现了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效果。

因此,厂卫的监察职能在传统帝制中可以说是一种畸形的监察职能,而厂卫只有与给事中、都察院乃至于法司等结合起来,才能够融入朝廷完整而严密的监察臣下之体系中,从而达到其设立的初衷。

具体来说,首先从时间维度上看,锦衣卫建制要早于东、西厂。早在明洪武十五年,朱元章即下令改仪鸾司为锦衣卫。当然,此前仪鸾司的主要职责在于队列仪仗和护卫功能,不仅不具备侦缉逮捕等权利,连宋以来的纠察殿前失仪、维护朝堂整肃的职能都不具备了。

仪鸾司改制为锦衣卫以后,其职级有所上升,内设的机构也有所变化,虽然大体上仍然还在从事原有的工作,但已经为后来取得侦缉之权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在此后,虽然锦衣卫取得了一定的侦缉权力,但很快因洪武年间的“奸党”桉件逐渐平息而被收回。朱元章似乎并不希望在法司以外再出现一个拥有“从头到脚”的司法职能的部门,而无论他们侦办的是何种重大的桉件。

因此,他的做法是“……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洪武)二十六年,申明其禁,诏内外狱母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

到了朱棣在位时期,出于政治稳定等因素的考虑,又重新开始赋予锦衣卫一定的侦缉权力,但是同样基于对锦衣卫机构的防范,朱棣又设置了东厂监督锦衣卫,以弥补锦衣卫的一些固有缺陷,并进一步加强对于臣下的猜忌、防范和监视——虽然这些行为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后来,都被证明并不能起到其预期的效果。

此后,东厂的权力逐渐扩大,侵夺了大量原属于锦衣卫的职权,同时也由于自身被宦官把持等特殊组织形式而受到皇帝的宠信。

尤其是在纪纲伏诛以后,皇帝更加明白手中掌握有专门控御臣下的机构的必要性,于是东厂便以一种国家常设机构的状态继续存在,直到成化年间宪宗又设置了西厂,进一步加强了权力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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