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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六章:侮辱英烈者,罪当斩之(1 / 2)

“臣,不支持死刑。”

高肃不支持死刑的意见,是周昶和杨靖没想到的,这也出乎了陈云甫的意料。

毕竟考虑到军方和民间的感情,这种侮辱英烈的行为怎么看都是杀了最痛快。

因为诧异,所以陈云甫说了一句。

“说说看,你不支持死刑的原因。”

高肃遂接话解释道:“在臣说原因之前,臣希望大王和诸位先冷静一下,我们现在在讨论的,不单单是这几个人的生死,而是将来全国成千上万乃至更多人的生死。

另外,我们在酌定补充一条新的刑法条款,制定一条新法律之前,千万不要夹杂主观情感进入,不然的话,法无好法。”

“这几人侮辱英烈的行为,确实伤害到了国家和军民的感情,不过我们应该弄明白,他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行为,是因为什么。”

“是出于质疑还是说受某些阴谋者的暗中指示,打算混乱我国家之思想、离间军民之感情,如是单单因为质疑而口出妄言,其行为,无非就是因为他们自身的认知存在缺陷以及自大所带来的。

浅薄的认知让这些人笃信他们做不到的事,天下人都做不到,故而自大的将自身的失败套在英雄的身上。

那么,这不过是愚蠢的犯罪,而不应视为险恶的犯罪,定死刑,太重了。

若是后者,图谋混乱国家思想、离间军民拥戴之情,那就是罪大恶极的乱国行径,定罪就不应该定侮辱英烈罪,而应该定乱国罪,十恶之一,杀之理所当然。”

高肃侃侃而谈道:“因此,还是要审讯一番的,看看他们的罪行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犯下的,是因为愚蠢还是因为有什么见不得光的阴毒用心。”

陈云甫没有表态,而是看向邵质问道:“岳丈,您主管三法司多年,说说看您的意见呢。”

后者沉吟片刻,看向高肃道。

“高寺卿所言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忘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那就是教育。”

“高寺卿是诗书传家,自幼熟读历朝律法,入仕以来又一直在大理寺审刑司、都察院等三法司为官,时至今日位列大理寺卿一职。

你看的案件多、学到的知识广,因此才有对这起案件更加深远一层的认知和冷静分析,但常觥啊,老百姓呢?

你能认知到的东西,百姓是认知不到的,他们接受到的教育可远比不上你,因为百姓的认知浅薄,所以才会被这几个狂悖之徒所欺骗,继而也跟着质疑英烈们的事迹是否属实。

所以,如果我们宽宥这群人的大放厥词,将来就会有更多类似的狂徒为了吸引眼球,哗众取宠的公然质疑国家英烈。

任何律法的制定,固然如你所说,不能夹杂主观情感,但我们同样不能忽略客观环境。

若说什么时候,全国的百姓都懂法,都开始反思这条法律的酌定刑是否恰当的时候,才是我们放弃死刑的时候,现在,还是应当整肃视听、正本清源。”

邵质说完这一番话后看向陈云甫:“所以,老夫的意见是,支持死刑。”

“既然诸位都相继表了态,那咱们就干脆把这事在今天理弄清楚,士奇,孤不发表意见,你代表孤说说看你的意见,然后你们五人进行表决。”

杨士奇没想到自己也会有发言的机会,稍有些迟疑的一笑:“大王这临时点将,整的臣措手不及。

没办法,赶鸭子上架,臣就说几句浅薄之见。”

“我不是三法司出身,也从没在三法司为官过,对律法,一窍不通,但是我知道律法是哪一年诞生的。”

“《周礼-秋宫-司寇》是我国成文最早的律法,当年周公旦奉武王姬发之命,制定国家的所有制度,其中也就包括律法。

当时,国家有五种律法。

分别为野刑、军刑、乡刑、官刑、国刑,对应野地之民、军人、六乡之民、官员和国都之民。

在制定律法的时候,周公便已经提出了制定律法和执行律法的核心观点,那就是律法的制定、审问、判刑都要加以情理之心。

没有情理的法律是没有存在必要的。

比如我们发于心,认可人生来在世应该要孝顺父母,因此不孝的行径就是犯罪。

这是我们作为一个人最朴素的感情和认知来判断一件事情的对错才是法律诞生和存在下去的价值。

脱离了这种感情,那就是禽兽之法。

三千年前周公就已经为律法的成文和制定指明了方向,三千年来,我们这些后人也是如此贯彻遵行的,因此我们的文明才得以延续,才有温度,才迥别于那些忽兴忽亡的异族。

狂悖之人侮辱英烈,我们从感情上深恶痛绝,烈士为了我们国家的强大和存亡付出了生命,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连英烈都去侮辱,那就极大伤害了国家和民族的感情,这条法律该怎么制定,还需要多讨论吗。”

杨士奇话到最后,言辞恳切道:“大王曾说,未来的国家思想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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