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需要进一步在法典中明确。尤其是佃租,必须得是基于平等关系和自由意志,得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缔结佃租契约,双方之间没有隶属、依附关系等超经济强制罪第,不得有人身依附性的、部曲庄园经济下的隶属性佃租关系在。”
朱以海翻看着太子和文安之呈上来的新民法典草桉,看到其中土地篇时,指出了立法的不足之处。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而土地永远不可能人人都有,绝大多数的土地只会在极少数的人手里掌握着,生产规律会使的多数农民只能成为佃户,他们的命根子也就因此被地主掌握着。
在唐代时,佃户甚至是依附于地主豪强的,甚至没有户籍,后来才慢慢放开,成为国家客户,但依然严重依附地主,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就算哪怕到了如今一六四九年,佃户也是要受地主的影响,这就好比你哪怕到了三百多年后,给人打工的,也一样要受老板们的一些控制一样,因为他们掌握了生产资料。
“江南不是早就有了田骨田皮的两权分立吗?所有权和佃租权分开,这是值得鼓励支持的,契约,这个很重要。
朝廷既要保证百姓有佃租的自由,也得有退租的自由,还必须得在法典中明确,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关系,仅仅是承租土地的关系,双方立契佃租土地,在法律框架内,自由约定佃租,然后完成契约便可,不得有其它方面的强制约束关系。
种地就只是种地,不能再额外的给地主干其它活,也不能再地租外再交其它产出。
佃户可以自由的租佃,也可以自由的退租,佃租也必须在朝廷的保护限定以内。
租约最好是能够三五年起步等。”
朱以海非常重视佃户和租地这些情况,因为这是这个时代最重要的一个底层根本。
朝廷也要承认佃租权的转租,只要佃租不超红线,同时转租必须得取得地主的见证即可,地主不得阻拦也不得额外收费等。
除此法,朱以海强调仍然要立法干涉土地兼并问题,必须确立拥田限额红线,根据不同官阶爵身份,拥有不同的田额,不得超额。
还可以把这拥田额再细分为在不同省、不同道、府、县、乡的限额,这样就能严控兼并。
朝廷允许适当的兼并,但必须得在限田额内。
假如一个没有半点官阶爵的平头百姓,那么一丁最高只能拥地百亩,就算有钱了,也不能购买超额。
如果拥有秀才举人等科举功名,或是入伍后晋升士官,则都可以再增加田额,如果授官或是授勋、授爵,也可相应增加田额,但这些基本田额外的新增田额,应当限制不得在原乡购买,得在其它地购买,甚至比如一乡内只得限制购买百亩等一些条件。
这样就能避免一地出现地连阡陌的大地主豪强,免的一些大地主在一个乡里就垄断绝大多数土地的情况,避免他们在乡里通过这些土地,获得不该有的一些话语权,控制佃户。
朝廷划定拥田额,限制最高租约,禁止佃租有人身依附、强制等情况,都是为了长远稳定。
假如有个勋戚,功勋高钱财多,合法的获得了一万亩田额,那么他这一万亩地也不能都买在一个地方,有钱也不行,他的田额得分散在比如一百个县,虽然这样会增加管理成本等,但对朝廷来说,有好处,有长远好处,值得去做。
当然,具体的可以再详细考量标准,比如说江南地区,每人一县限买百亩,而西南省份,可以提高标准,限两百亩,或关外辽东,可以限三百亩等等,按实情情况来制订标准。
但这个底层的逻辑就是这样的,朝廷得有这么一个核心的精神。
对土地,得进行监管,对兼并,得适当抑制。
还得灵活,不是简单的一刀切。
允许在规定范围内的适当兼并,但土地买卖必须得纳入监管,还得交纳契税,土地租佃,也一样得在官府立契登记存档等。
不管怎么说,大明就算中兴了,也仍会是以农耕农业为主的王朝,所以土地就是最主要最宝贵的生产资料,许许多多的生产关系都是由此而来,这就是最关键的一环。
既不能完全不抑兼并,也不能完全搞分田授地,因为都不可持续,难以长久健康发展。
中原王朝难以超过三百年,灭亡前有个必然的情况就是土地严重兼并,然后带来严重的农民生存问题。
这个东西不是简单的发展工商就能解决的,因为社会生产力还达不到后世那种。
这就好比到了后世时,虽然工商大兴,但国家也必须立法保障打工者们的基本权益一样,劳动法等等,保证干活能拿到工资,甚至制订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加班权益,保证休假权益,保证交社保医保,保证工伤有赔偿,保证解雇有补偿等等。
现在是农业为主,绝大多数人都会是佃户,所以国家必须给佃户做好基本保障。
“该写上的都得直接写上,得白纸黑字的列在法典里,将来还要铁铸铜印石刻的,还得注明违法后的相应处罚,必须得清清楚楚,要让违法者付出足够的代价,这样才能保障法律的威严,也能达到立法保障百姓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