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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三十五章 半小时(1 / 2)

“有。”钟俞补了句,“不过我没听清楚吵什么,因为楼上在放电视,不知道看的什么电视剧,也吵吵闹闹的,就听不大清楚。”

“你听到楼上争吵是几点钟?”

这时,所有人将目光投向她。

钟俞想了想,“十一点半左右。”

“你确定是十一点半,没有超过十二点?”

“确定。”钟俞肯定道,“我男朋友也听到了。”

“询问完毕。”秦聿非常快地结束了提问。

听到这番询问,很多人不知道意味着什么,推翻公诉方证人的证词有什么用?改变不了邱承望杀人的事实。

唯独公诉人神情冷肃,放在桌下的手握成了拳头。

很快,其他人就知道有什么用了——

“审判长,被告人是在与被害人的争吵中动手,根据证人钟俞的证词,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争吵发生在5月8日案发当晚十一点半左右,即被告人是在5月8日十一点半左右用厨房的菜刀连砍数刀致被害人身亡,故而被告人杀人当在5月9日零点之前——”

秦聿从文件夹中取出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为5月9日,即5月9日零点前,被告人邱承望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

人。”

全场寂静。

片刻后,一片哗然。

隔壁法庭都被惊动了,面面相觑,不知道这边发生了什么事。

便是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未成年犯罪和成年犯罪的区别,单看最高刑罚中,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就知道,未成年是法定从轻判决的情节。

如果邱承望被认定为未成年犯罪,就意味着他不会被严惩。

可就差那么半个小时吗?或许半小时都不到,这不是钻法律空子吗?

旁听席中喧哗更甚。

审判长也愣住了,没遇到过这么巧的事,而这个巧合造成的震动让现场都乱了套,“请保持安静!”

他敲法槌,等法庭安静下来,异常严肃地询问秦聿:“你这个身份证复印件是真的?”

“审判长,起诉书上应当有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秦聿提醒道。

审判长反应过来,马上翻开起诉书,上面赫然写着邱承望的生日是5月9日,这是做不了假的。

他还默默算了下周岁,5月9日的生日是十八周岁没错。

眉头皱起。

这对案子的影响可以说是颠覆性的,直接影响量刑,必须慎之又慎。

“证人钟俞,你确定是零点前听到楼上争吵?”审判长亲自询问证

人。

钟俞仔细回忆了一遍,肯定道:“确定。我住那里大半年,基本没有哪家在十二点后还放电视,就算放也不会放大声,不然会被骂的。听到吵架的时候我在吃男朋友带的宵夜,准备吃完宵夜工作,所以时间我不会记错。”

审判长思考片刻,跟两位陪审员小声商量了一会儿,如果案发时邱承望未满十八周岁,就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适合公开审理。于是审判长宣布,“因本案可能涉及未成年人,今日庭审暂时到此,择日再开庭。”

法庭里再次哗然,难道这个案子正要变成未成年犯罪?

当第二次庭审限制旁听人数、不公开直播时,这个可能性就变得更大了。

钟俞被再次请到法庭上,公诉人提出质疑,“案发当晚十二点半,你与你男友发生争吵时,情绪是否激动?”

“是比较激动。”

公诉人转向审判长,“请法庭注意:案发当晚十二点半,证人钟俞与男友发生争吵,存在因情绪激动而忽略周围环境的可能。”

秦聿看向对面,目光在半空交接,硝烟无声弥漫。

“辩护人,你还有没有其他证据?”审判长问道。

“还有一名证人。”

秦聿

请出第二个证人,这人不是别人,正是钟俞的男友,他也在十一点半听到了楼上吵架,与钟俞所述事实没有出入。

他还补充了一个细节,在楼上争吵停止后,他听到楼上有一阵凌乱的脚步声,还有桌椅挪动的声音,持续了好一会儿,让他一度想投诉。

“请法庭注意:被告人在被害人卧室找钱的时候,曾挪动桌子,推倒椅子,安福小区楼层间隔音较差,楼下能较为清楚地听到桌椅挪动的声音。而现场勘验的结果也可明确被害人卧室的桌椅被挪动——由此可见,证人在十一点半到十二点之间听到的脚步声和桌椅挪动的声音正是被告人在杀害被害人之后发出的。”

秦聿提问结束后说道。

审判长道:“辩护人还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没有了。”秦聿道,“不过有一点请法庭注意:证人卓志杰证实被告人出门前曾洗过澡,而他是在凌晨一点见到被告人,也就是说被告人从杀害被害人,到在被害人卧室里翻找现金,再到洗个澡,吹干头发,换套衣服,最后骑车出门,约10分钟后抵达网吧,只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时间非常紧张,但证人卓志杰的口述

中,被告人表现无异样,这些事情他应当不是在半小时内完成的。”

这番话让旁听者们心中发寒,如果照秦聿所言,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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