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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交友需带三分侠气,做人要存一点素…(1 / 1)

十几年前,我所在的单位被冻结审计,后来不知所踪,当时我可是经过一番努力而去的。

十几年后,几次有法院法官、反贪局工作人员找我落实当年售房事宜,特别是关于售房合同的签订。因为当时,我负责的部门负责对外签订合同。于是,发现了一些猫腻,特别是有购房者的合同签订日期在我负责期间,而我根本没有接触他们,最为令我不解的是,合同的落款印章明显有假。

有一套房子,我特别有印象,是和一个老大姐签订的,并且后来发给她过来变更合同文本的函。接着,我离开了这个单位,把手头的工作交给了另外一个同事。我走了一年以后,单位冻结审计,再后来,经过上访,我们才得到了重新安置,至于单位的原始财务资料等等,恰如这个单位一样,不知道哪里去了……

突然,老大姐有一天找到了我,说是关于房子的官司。我说,法官找我可以,我自管实事求是地说是了,你放心,我不会胡编乱造,也不会偏袒谁,“交友需带三分侠气,做人要存一点素心”,虽然,她不是我的朋友,但是,对于原单位的感情还在,对于自己做过的事,要负责任,对于法律义务,自己更应该尽到才是。

法官找到了我,手里拿着很多合同文本和收据的复印件。虽然是十几年前的东西了,可是,看到自己的签字、发出的函件,十分亲切。我很肯定地告诉他们:函件是我发的,上边的字是我手写的,而合同不是我签订的,且应该是我签订如果在那个时候,最关键的是合同的印章和收据上的真印章比较,明显不同,属于伪造。

原来,有人伪造了合同文本,将这套老大姐的房子据为己有,可是老大姐却坚持占据房屋,说是自己的。这其中的蹊跷和另外的隐情,我就不敢妄加推测了……

看过书记员的笔录,基本没有异议,就签字了。但是,想到这个连环官司牵扯的人物和不明确的背景,我还是有些担心,于是再次强调法官不能将我的参与告诉原告被告,他们首肯。

法官走了,自己还在纠结——难道说自己在秉持正义和公道,还是在做傻瓜一样的舞者呢?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清白做人,有错吗?

不久,又有滨海中级法院反贪局电话我说要找我核对几个签字。我说,都多少年了啊,那个单位还是阴魂不散。这样吧,你们来可以,我建议你们不要穿制服,也不要开警车。他们一一答应。

见面后,他们掏出几份合同。我一看,落款我的签名显然是假的,公章是真的,但是法人的印章是假的——当年的法人后来调走了,竟然有人提前了合同签订时间,伪造了我的签名和前任法人的印章,把剩下的房子按以前的价格贱卖。事实清楚以后,他们走了。老领导给我来电话,显然他也被找到确认印章:“不要管了,这些王八蛋,真是胆大包天。”他安慰我。

至于后来怎样,牵扯到谁,我却没有听说,好像就这么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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