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无法卸载的,就应当视为无法卸载!”
“而且根据民法典的诚信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当这款手机的预装软件无法用正常方法卸载之时,那手机厂商应当对卸载方法进行告知!”
“所以我方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测试结果足以证明几类预装软件无法卸载!”
张明华自然不甘示弱,同样开始反驳。
“原告方所主张其没有发现别的卸载方法便视为无法卸载,我认为没有半点逻辑可言!”
“预装软件因为其大多与手机系统相关,因此卸载程序比较繁琐,这是众所周知的,所以原告方声称其用尽了卸载方法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只能证明其测试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这些软件无法卸载。”
这就是张明华的辩论思路,他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用什么“经济发展”或者是“这些软件是系统软件所以无法卸载”之类的话来辩论。
今时不同往日,如果放在工信部的规定出台之前,他肯定会用这些话进行辩论的。
你说它不是系统软件就不是了,我们有证据,有程序证据证明,这些预装软件和手机系统是息息相关的,没了这些软件,就会影响到手机基本功能的使用。
那会没问题,但是现在就不行了。
现在这么说,人家拿出工信部的规定来,那直接就是找死,到时候去工信部一投诉,完蛋,比公益诉讼输了还要惨……
高明的律师一定要避免让自己的委托人陷入不利局面的。
不能像某位张姓律师那样,原本好好的赔钱就行,辩着辩着,莫名其妙就二十年了。
所以只能说,我们的这些软件一定是可以卸载的,你们之所以没卸载成功,那是没找对方法,这不怪我们。
“与手机系统相关,卸载程序就会繁琐,我认为被告这一说法纯粹是无稽之谈,更遑论众所周知,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软件是和手机系统相关的,亦或者是属于法定的‘应当卸载程序繁琐’的情况。”
更别说根本没有这种规定。
双方开始了唇枪舌剑!
不得不说,周毅都能看出来,这位张明华律师算是和方大状旗鼓相当的对手。
他的落脚点很特殊,而且对于法律规定同样是信手拈来。
只可惜,现在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密了,能辩的点,可辩的点越来越少。
尽管再是巧舌如簧,也无法让法官信服,毕竟手机厂商提供的卸载方法,那是正常人根本想不到的……
这都不需要用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所以辩着辩着,张明华律师也无法继续说下去了。
反倒是对面的方大状,现在那叫一个激动,那叫一个振奋!
“请被告方拿出证据来证明,这所谓的卸载方法是任何一个消费者都能想到的,这里面甚至涉及到了专业的编程知识,需要进行至少五分钟的操作,这是正常消费者所能想到的吗?”
“还有,根据工信部预装软件的规定,其卸载方法都应该简洁,这样的卸载方法简洁了吗?每次卸载都必须用电脑,我并不认为这是简洁的方法。”
“纵然有着这样的卸载方法,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也没有任何作用,因为没人会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这样的卸载方法。”
“所以,便应该视为无法卸载!”
一句一句话,如同刀子一样扎来,让张律师没办法张嘴了。
他是那种传统的律师,找不到辩点了,不可能再说车轱辘话,所以这辩论也就结束了。
到这里,一直看着直播的网友总算是开心了,最起码这场辩论很值!
也让人看到了方大状的功力,一层一层,如同蜘蛛织网,层层递进。
搞辩论,很忌讳直接把关键东西抛出来,必须得先把其他的路堵死了,才可以抛。
不然,你这辩论的观感就完全不一样了。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随即开始问双方还有没有最后意见。
这个最后意见就是对应的刑事辩护中的最后陈诉,当然,也并不是一定要叫最后意见,有时候法官会问你们有没有什么要补充的。
方大状自然没了,该说的都说了。
张明华身边的律师却站起来,开始说之前网上的意见,那就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为什么要这么说,因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双方努力辩论就是为了说服法官。
终于,庭审结束,这案子事关重大,基本上是不可能当庭宣判的,所以周毅也没有感觉意外。
而很快,网上就有了相关的消息,毕竟直播庭审,庭审时谁占理谁没占理就算是普通人都能看出来。
藕片公司的康总把直播看完了,差点又砸了一个手机。
大价钱请来的律师也没用,怎么都没用,我们做手机的利润都已经这么小了,通过预装软件赚一点不合适吗?
其实没人说预装软件不合理,甚至有人喜欢预装软件。
但是预装软件不能卸载就不合理,只可惜,这里面的利润太大,厂商选择性地看不到。
官司打完了,只是当三人回到车里的时候方大状还在诧异,他还想着等会见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