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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四章孙江诉孙海等遗产案二审(1 / 2)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时,孙江诉孙海、孙荣遗产继承纠纷案的二审在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

“原审法院认定齐大红所立遗嘱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齐大红的遗嘱上有齐大红的手印,并给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也均体现了齐大红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遗嘱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上诉人孙海的代理律师何志似乎有些气急败坏。

他深深的知道,如果二审再败诉了,后果是什么!

二审之前,孙荣夫妇曾经到过阿蛮的办公室,强烈要求换掉代理律师何志。但阿蛮认为代理律师的更换会导致官司败诉的责任无法判明。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如果不能明辨正确,下一步工作将无法开展。最后孙荣夫妇经过反复商议,决定按照阿蛮安排,还是由何志继续代理二审。

“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众所周知,立遗嘱人的思想随时会发生变化。齐大红的遗嘱完全违反了时空相一致的原则,不能体现或者说没有证据可以体现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孙江的代理律师王大发也是寸步不让。

配合王大发发言的是孙江那充满贪心和愤怒的眼神。

“齐大红遗嘱见证时为什么不把立遗嘱的行为和见证行为同时进行呢?”审判长江琪问。

“工作原因。”何志道。

“二审程序中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本庭提供?”审判长江琪熟练的操控着法庭审理的过程。

“我方向法庭提交张医生签名的,临海县人民医院加盖公章的证明一份。证明立遗嘱人齐大红当时右臂肌力为零,手不能握笔签字之事实!”何志边说边将一份加盖鲜红印章的证明文书交给了法官。

“请被上诉人质证?”审判长江琪随手将证据递交给了王大发。

王大发接过证据以后,简单的扫了两眼便质证道:“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在原审过程中,上诉人便可以取得该项证据。故此我方不予质证。”

“什么是新证据?你懂不懂?”何志疯狂的喊叫了起来。

“请何律师克制情绪。”江琪有些不满地瞪了一眼何志。

……

艾宁市艾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我儿,我儿牛峰不能白死!我要他们赔我儿命来!我要杀了这个小兔崽子,是他杀了我儿。”牛三见在两名警察的控制下拼命地吼叫道。

“哎呀,我说老牛啊,法律有规定,杀人者必须年满14周岁才能负刑事责任。我们对你们家牛峰的死也很同情。但杀人者张彤彤仅仅是个七八岁的孩子。现在依照法律规定,他的父母只能赔偿你的经济损失。我们今天叫你来,就是想给你们调解调解这个事。”其中一名警察缓缓的说道。

“杀我儿子的虽然是个孩子,但他父母纵子行凶,怎么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管教不严,玩忽职守不也是犯罪吗?”牛三见仍然是十分不服的喊道。

“老牛,你说的这些都是哪对哪呀?那你要是坚持这个态度,我们倒要提醒你一句。你家儿子牛峰和另外一个叫孔飞的杀人通缉犯合伙偷了人家的猪在先!这就叫有错在先。老牛啊,你明白吗?”另一个警察也在旁边说道。

“红口白牙,凭什么诬陷我家儿子偷他家的猪?有什么证据?”牛三见梗着脖子,依然是不服气!

“小王啊,把那抽屉里的文件递给他看一看。”说话的这名警察喊了一声。

“好的!”一个年轻的警察从文件柜里找出了几页纸来,递给了牛三见。

为了牛三见便于阅读材料,两名警察暂时放开了牛三见,但眼睛却始终不敢离开牛三见。

刘三见接过这几页纸来,认真的看了起来。

第一份是现场勘查笔录。出事后,警察在现场找到一根被割断的绳子,根据据小男孩彤彤的提议,用绳子上的花纹和猪脖子上的花纹进行比对。结论是完全吻合。

第二份是切口形态鉴定。通过对现场断绳切口和在现场找到的那把杀猪刀刀口进行比对。绳子上的切口和那把杀猪刀的切口相一致。足可证明绳子是那把杀猪刀割断的。

为了进一步印证牛峰所宰杀且正在出售的肉猪是否为小男孩儿张彤彤家的猪猪,公安机关对牛峰所出售的猪肉取样作了DNA鉴定,与小男孩张彤彤家饲养的母猪DNA一致。

“那我的儿子已经死了,怎么能证明这头猪就是我儿子偷的呢。完全有可能是其他人偷猪之后卖给我儿子的嘛。”牛三见因为与刘翠兰打官司也积累了一些诉讼经验,他仍然不服的说。

“我说老牛啊,你认为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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