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十二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发布书面裁决,对于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不予受理。理由是,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里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诉讼资格。
这意味着,还没对簿公堂,我们就已经被挡在了门外。
尽管诸多事实表明,该藏家手中的宋代文物,就是我国福建阳春村普照堂被供奉了上千年的章公祖师肉身像,也有诸多证据表明,该文物流转到荷兰的来路存疑。
更有迹象显示,该藏家正试图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拿这尊坐佛换其他艺术品,涉嫌欺诈性转让,会加大阻碍我们行使追索佛像的难度。
但荷兰法院这次还是那么判了,更令人心里堵得慌的是,按照现存国际公约,他们那么做并非无据可依。
1954年,在国际法庭所在地荷兰海牙,制订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
然而,由于海牙公约在具体规定上比较模糊,其法律上的实际操作性并不强,相关条款内容也争议不断。
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迄今已有9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是目前控制文物非法流转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还有1995年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在实施细则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遗憾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国际法原则,很大程度上让这些国际公约失去了效力。另外,以上公约基于自愿原则而缔结,一般仅在缔约国之间才产生约束力,而英国等主要文物流入国并没有加入公约。
它们或奉行所谓的文物国际主义、鼓吹人类共同享有遗产,为自己抢掠而来的文物珍宝辩解,或以公约与其本国法律冲突为由而拒绝加入。
另外,要实现流失文物回家,须对追索的文物定性,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搜集证据资料、法律依据,并与外交手段配合索回。但由于年代久远,很多文物流出的确切证据很难搜集,这也成为法律技术上的瓶颈。
2002年12月9日,巴黎卢浮宫、纽约大都会博物馆等19家欧美博物馆、研究所又发表了《关于环球博物馆的价值的声明》,拒绝将文物艺术品归还原属国。
至此,国际公约更加形同虚设。
林如海看完资料,就听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明达正在发言,对于那些明火执仗抢劫的文物,只能在国际公约的框架底下通过法律、通过正常的渠道去追索,绝对不能买,如果买了的话,反而变非法为合法,替他们的罪行进行了背书!
然后,委员康明道,现在,章公祖师肉身像这个案子,诉讼资格的问题好解决,也暂时不管荷兰法院,关键是藏家范奥维利姆正在将水搅浑,他试图用佛像换其他艺术品,这样即使法院胜诉,追讨的难度也更大了。
这时候,林如海问道,有没有关于藏家范奥维利姆的详细资料,我们能不能将藏品强制性地弄回来?
他这么说,众人当然明了意思,刘明达道,林先生,绝不可以!一件两件甚至几十件上百件可以这样,但我们流失的文物太多了。
如果我们采用非正规的手段,就会给人口实,那么政治施压、经济外交谈判、司法诉讼等等手段就会完全失效,西方人就有充分理由不跟我们接触、不退还文物了。
林如海点点头,确实如此,但是说道,文物有国界,不该我们的,我们不会抢;是我们的,就一定要回,在跟西方人打交道时候,也需要强势一点,那个藏家范奥维利姆在华有没有生意?我们在经济上对他进行一下制裁!
总干事王维明当即道,这倒是个新思路,逼迫他主动归还,如果范奥维利姆和我国没有经贸关系,只要他的亲朋有,也可以施压说和,促使他做出归还的举动。
大家聊了很多,又谈了周代文物青铜虎蓥在英国伯明翰坎特伯雷拍卖行即将上拍的情况,基金会已经发文追索,并即将派出律师团去伯明翰提起诉讼。
会议最后,基金会主任张永年派人联络有关部门,探查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以及亲朋在华的经贸情况。
这些年,虽然经过方方面面的努力,但比起大量离乡背井的中国文物而言,镌刻中华文明、历经颠沛辗转的珍宝回归故土的情况,只是沧海一粟,促成国宝回家,依然任重而道远。
林先生,您向公众和国际世界表达的关于我国流失文物的态度,基金会是赞赏的,不然也不会邀请您成为顾问了,在具体执行上,我们也是多管齐下,但确实不宜贸然采用一些非常激烈的手段,不然追索的工作会更加艰难。
散会后,基金会主任张永年对林如海认真道。
林如海点点头,确实如此,这种文物追索与他在伦敦塔抢那批宝藏不同。他又和齐承聊会天,然后大家散去。
林如海到古玩店转了一圈,问了最近的经营情况,跟刘三等人一起吃了午饭。
上次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