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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学评论》(六十九)(4 / 4)

终并没有中断,战国两汉至到清朝末年,古代的典章书籍里不凡有引用《周易》之文,作为行为准则和言论根据。但引用《周易》文,到后封建社会时期有一个变化,就是把释《周易》的《传》也作为“经”的内容所引用。

总之,《周易》一书在学界里,并不因把《周易》看作卜筮之书,而影响对《周易》之文作为古文献引用。而在“易学”界里,自《系辞》始把《周易》理论成双重性质,即筮即理(如同现在人所说的“是有哲学思想的占卜书)。后封建社会里“易学”界均受《系辞》的影响,即双重对待《周易》一书的性质;无论偏重与筮,还是偏重理,均认为《周易》既是占卜书,又是说理书。虽然各朝代里的学术虽有偏重,但并没有本质区别。

两汉偏重于把《周易》指向象数占验筮法去发挥,但并不影响学者引用《周易》一书里的文句用于说理。而王弼继承开拓“忘象得意”释《周易》方法,但并未彻底抛弃“象数”解释《周易》,也并未扭转人们把《周易》视双重性质的看待。唐朝虽然重视王弼注《易》成果,收王弼注于《周易正义》,作为《五经正义》之首,长期立于学官。确实王弼开拓“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释解《周易》的方法,开唐朝象数义理释《周易》的新风。但《周易正义》并没继承王弼不注《系辞》、《说卦》、《杂卦》、《序卦》的凡“卦说”《易传》。王弼用意十分明确是想排除其“卦说”,即与《周易》义理不合的说法。而《周易正义》却把《易传》里的《系辞》、《说卦》等编入一并疏解,自然把《周易》又变成双重性质,即理即筮的性质。本身孔颖达对《周易》注疏,虽以王弼注本为基,但还是抛开王弼注《周易》思想,依然把《周易》文辞注疏成有占的一面。

再如《周易正义》卷七里言:“疏,正义曰,天一地二,至谓之神此第十章也。前章论《易》有圣人之道四焉,以卜筮尚其占。此章明卜筮蓍龟所用,能通神知也。”

所以到北宋虽有程颐言《易》,是遵循了王弼的象数义理释解《周易》,注释《周易》却不杂筮说,又同王弼那样不对有筮术思想的《易传》文进行注释,是很可贵的,也被后人认为是义理派。但程颐已然是以象数义理释《周易》,并且认为《周易》有“占”。《程氏易传》序里明确无误的认为:“‘《易》有圣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辞,以动者尚其变,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占’。吉凶消长之理,进退存亡之道备于辞。推辞考卦,可以知变,象与占在其中矣”。这程颐易学同样又是矛盾的,这是帝制里义理派者的通病。

在“易学”史上唯有王弼的象数释解《周易》的义理而不杂筮说外,也没说过《周易》有占的一面说法。而整个后封建社会里的“易学”里既是从象数解释《周易》,又是把《周易》作双重性质,只是在双重性质说上,孰重孰轻而已。

到南宋朱熹,终于站出来说《周易》是卜筮之书,著《周易本义》,偏重从占筮的角度去讲《周易》,并无端的增加出筮理与筮法。可朱熹已然不忘从认为的占筮《周易》里以“象数”占法阐释《周易》文辞,却阐发出不伦不类封建的道德义理来。朱子之学成为明清思想界上的垄断地位,中国从此向无边的黑暗深处滑去。

明、清的“易学”终于与占筮紧密结合,以《周易》之名而讲占筮之用的内容方法出现,《周易》的义理彻底被巫术思想笼罩。

而整个后封建时代里,再没有像帛书《易传》佚文里孔子对《周易》理性认识的声音了,而是假托孔圣人的话(后封建所尊的是个假孔子),把《周易》当作占筮之功能,《系辞传》统领了整个后封建二千多年的“易学”界,整个后封建时期的二千多年里学界,对《周易》一书性质的解释上,我们用王阳明那句“经典”话,做为总结语——“卜筮是理,理亦是卜筮”。

王阳明的说法,可以做为整个后封建社会里对《周易》一书性质的总概括,最为恰当了。

总之,整个后封建社会里的思维是巫术的思维方式,“卜筮是理,理亦是卜筮”。这正是帝王专制时代里的世界观与方*论,整个后封建社会里对《周易》一书性质的认识,是亦筮亦理的看待,不过是言“筮”或言“理”熟重熟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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