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才有欧阳修的《朋党论》。
构成岳飞的“莫须有”冤案的,固然有权臣弄权的因素,却也不能排斥高宗赵构对自己皇位稳固与否的考量,假如岳少保真的收复汴京,迎回徽钦二帝,赵构何以自处?而直至现代仍有人称宋朝有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立法民主’机制,就是说在具体一起诉讼案的审判过程中,宋朝已经建立了独立审判的制度,外力(包括皇帝的意志)可以监督,可以弹劾,但不能干预审判。
但是岳飞的冤案正是在这种独一无二的立法民主机制下酿成的,若说对岳飞的审判没有受任何外力的干预,可那个与秦桧、王氏、张俊一起跪在杭州西湖岳坟前的万俟卨,就是被赵构与宰辅秦桧用来顶替因良心发现,不想制造千古奇冤的大理寺卿周三畏与御史中丞何铸的。以此恐怕也难以说明御史接受皇帝的委派审理案件,就可以不受宰相与君主的干预。而万俟卨若不是因为在这个关键时刻为高宗立了功,日后又凭什么继任秦桧的相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