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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章 预设(1)(1 / 4)

嗯……

在一般人的认知中,期货交易大概是这样的:

6月1日,一名华夏商人通过电话/后端系统向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经纪商(期货公司)发出了买入5000蒲式耳大豆、资产交割日为同年10月份的交易指令;

接到指令后,期货经纪商就立刻通知交易所的交易员买入1份10月到期的大豆期货合约(1份大豆期货合约对应的基础资产为5000蒲式耳大豆);

与此同时,假定漂亮国的另一位商人向期货经纪商下达卖出5000蒲式耳大豆,资产交割日也为同年10月份的交易指令,经纪商也会立马将客户的指令通知交易所的交易员卖出1份10月到期的大豆期货合约。——当华夏和漂亮国的商人都同意交易价格后,交易达成。

在这一交易过程,同意买入大豆的华夏商人是期货合约的“多头”——用国内期货市场的术语可以表述为“华夏商人开立了期货合约的多头仓位”;

同意卖出大豆的漂亮国商人则是期货合约的“空头”——用国内期货市场的术语可以表述为“漂亮国商人开立了期货合约的空头仓位”;

双方同意的交易价格,就是6月1日的10月份大豆期货价格,比如每蒲式耳600美分。

而期货的价格是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

如果在某一时刻,有较多的人想卖出10月份的大豆期货,那么价格就会下跌,这时会吸引新的买方(多头)进入市场,从而使买方和卖方达到平衡,或者说是多空双方达到平衡;

但如果有较多的人想买入10月份的大豆期货,那么价格就会上涨,新的卖方(空头)将会进入市场,从而达成平衡;

而大多数期货合约其实是不会进行实物交割的,因为大多数交易者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日到来之前就会选择平仓——用国内术语来讲,对一个合约平仓就是“持有一个与初始交易头寸相反的头寸”

因此,在6月1日买入1份10月份大豆期货的华夏商人,可以在7月20日通过卖出1份10月大豆期货合约进行平仓;

同时,在6月1日卖出一份10月份大豆期货合约的漂亮国商人可以在8月25日通过买入1份10月的大豆期货合约来进行平仓。

因此,在许多人看来,期货交易一般是一种“见钱不见物”的交易,即所谓的“买空卖空”——故而所有的入场套利的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如何在那一笔笔多空双方的合约组成的期货价格曲线中,如何找到一个合适的时机,把手上买入的合约抛出去,从而获利。

嗯……

单纯从大众所认知到的现象来看,这种看法并不算错——至少不完全错。

但是,你必须明白,期货合约必须要有“最终实物交割的可能性”,才能保证期货价格与“即期价格(spot price)”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不管在期货市场上建仓的多空双方是不是真实的买卖双方,不管这些期货合约在证券市场上被玩的再花里胡哨,但说到底,这个游戏是必须要建立在一笔笔真实的交易上的。

而“期货交易”这几个字,之所以让一些人忽略其实物合约属性,在脑海里产生买空卖空的固定印象,其实主要原因无非两个:

1、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没资格入场坐庄,只能在证券市场跟随着一根根魔法棒,把自己兜里的钱滕东挪西,长此以往,自然会产生一些固有现象;

2、绝大部分投资者接触的都是“期货合约”,由于这种金融衍生品是以交易所为核心的,大家在游戏规则下更多的把目光盯在庄家手中的魔法棒上,长此以往,必然忽略了一些东西。

………………

而说到这,就不得不提“远期合约”这个词。

众所周知,由于期货随着时间推移,身上的金融属性越来越浓,因此诞生了“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这两类看起来高度相似的衍生品;

虽然说从逻辑关系上来看,“期货合约”是“远期合约”的发展产物,是远期合约的标准化。但这两者之间仍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合约产生的方式不同。

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和变化推出的,合约的交易规模、标的资产的品质、交割日期、交割地点都由交易所确定,买卖双方进入交易所买卖合约就意味着接受了合约的内容。远期合约是由商品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是为了满足双方要求特别制定的合约。

b:合约内容的标准化不同。

期货合约的内容都是标准化的,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做明确的约定,无需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节约了交易时间、提高了交易效率,期货合约的唯一变量是价格;远期合约的条款则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约定的,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c:合约的交易地点不同。

期货合约在交易所内进行集中买卖,有固定的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行为需要遵循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远期合约在交易所场外达成,具体时间、地点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d: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

期货合约众多买者和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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