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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希子与其导师村木、以及副校长武内课题组的通信邮件,第三项证据,原告美希子填写的《博士攻读期间成果表》。第四项证据,原告美希子在校期间填写的《东洋大学生物研究者资金申请表(学生用)》。”“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美希子将涉嫌学术不端的两篇论文《关于磷酸基团定向分子在蛋白质的酸化现象》《在增强拉曼光谱下的蛋白质与核酸二级结构研究》用于申请研究资金下拨,已经作为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向大学申请博士学位。据此,京都大学以该两篇论文构成学术不端,撤销原告美希子博士学位,具有依据,无可指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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