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争二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与被上诉人,而驳回上诉人其馀备位之诉。查上诉人所有本件四○地号土地,全部面积仅三平方公尺(不到一坪),系市政厅征收为道路地(x京东路)时,徵收剩馀之面积(畸零地)。被上诉人所有国王大饭店十一层楼房屋之大柱子占用其中靠近人行道之部分二平方公尺,其馀一平方公尺为隔邻之皮鞋店所占用等情,业据上诉人于原审陈述明确(见原审卷一二三、一二四页)。原审因而认定,上诉人纵将该二平方公尺土地索回,对其亦无何大用,而被上诉人则须拆除国王大饭店十一层楼大厦之大柱子,对被上诉人及社会之损害极大,上诉人先位之诉属权利之滥用(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不应准许,就该先位之诉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
上面这段讲的是:张瑞麒的土地因为被市政厅征收,只剩下畸零地,即使收回土地亦无大用,因此索回土地构成了权利滥用。(想到了议员先生吗?嘿嘿嘿)
最后法院判决:
【驳回张瑞麒上诉】
【国王大饭店依照市价购买越界土地】
其中对该案分析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重排合订版),bJ大学出版社,p35-38。
小说中的判决:
【法院同样指令将军大酒店购买土地,但没有认定构成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