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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四章 都判院之争(2 / 2)

即好,不适宜即不好。方随证改,岂能以一张成方包治百病?治病如此,为政亦如此。世事多变,此一时也彼一时也,此时之好或为彼时之不好,此时之不好或为彼时之好。法随事易,又岂能以成法之名固步自封、抱残守缺?所以,法不以牛相立,亦不以牛逆废,只以适宜与否定其废立。历来狱讼,在朝皆决于三法司,但大理寺管审核,都察院管监督,审判之权实在刑部;至于地方各省,由于守牧之官政事繁巨,律例条款浩如烟海,民讼刑狱层出不穷,守牧无暇也无力尽理其事,倘能偶尔过问,已是勤勉,所以朝廷另设了臬司衙门专司狱讼,与藩司衙门并称二府,平起平坐而听命于刑部。这样的刑部已然自成体系,就算把它从都知政务院分离出来,又有什么不可?新设都判狱讼院不过是承认了这一事实,使得隶属更为清晰,上下更为条达,与时俱进,敦本务实,实为继往开来之壮举。臣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唯有对陛下的睿圣英明诵佩再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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