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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跑马地纸盒藏尸案(二)(1 / 4)

庭审时,警方还原了作案过程。

1974年12月16日星期一,受害者在傍晚将近18点半时进入安美雪糕店向当时正在值班的嫌犯借电话,或许也买了雪糕吃。

她在阁楼里打了电话给陈冰冰,下楼离去前,嫌犯临时起意试图强奸受害者,引起她的反抗。受害者挣扎着想逃走时,嫌犯用右手臂从受害者背后一把勒住她的脖子,同时掩着嘴不让她发出喊叫,但没想到一时用力过度勒死了她。

接着嫌犯回到楼下店铺继续值班。

经过几个小时的考虑,他在值班结束后回到阁楼上的工场,脱去受害者的衣物,并消灭指纹等证据。

警方认为,嫌犯用工场里的电焊器燃烧受害者下体,还切除(或切开)了乳房,故意造成假线索,让警方误认为这是一起色(se)情变态犯下的命案。

最后,嫌犯找来了这只纸箱,可能是在附近垃圾站里找到的,并将死者放在纸箱里,以塑胶绳子捆绑、固定纸箱。

由于纸箱很沉,嫌犯无法单独抬起,又怕箱子底部磨破,所以也不能拖行很远的距离。于是,他只能将纸箱丢弃于雪糕店隔壁的兽医诊所前。

为什么丢在兽医诊所前而不是别处呢?因为嫌犯希望发现纸箱的人以为里头装的是猫、狗的尸体,便原封不动地运送去垃圾炉焚化。

而嫌犯在到家前已经丢弃了死者衣物以及其他物件,也有可能是丢在垃圾站里。

除了同时出现在纸箱里/工场里的铜线、红色电线胶布、油漆微粒、以及纸质相同的白色纸条,警方还提出在阁楼工厂里发现一撮女性毛发,警方称是受害者头发,但是当时并没有DNA科技可验证,也没有看到任何报道提到验血型比对。

最重要的是,在受害者左手的指甲里残留269条织物纤维,这与欧阳一件西装外套上的7条纤维吻合。

但欧阳称,他当天并没有穿那件西装。经理则不记得案发那天欧阳穿什么衣服。

欧阳的律师问,要如何证明死者指甲里发现的织物纤维来自嫌犯呢?就算受害者曾在阁楼工场里停留过,也可能是她恰巧接触到嫌犯先前到工场里、无意间留下的纤维。

对此警方反驳道,欧阳供称他曾多次进入工场进行维修,那应该会留下其他衣服的纤维,而不单单是只留下那件西装的纤维,还恰巧留在受害者身上。

更重要的是,织物纤维是留在指甲里的,这表示受害者死前曾经激烈挣扎过,在抓的过程中,指甲里才会留下嫌犯衣服上的织物纤维。

那么会不会有其他人潜入阁楼呢?

经理表示可以确定没有人潜入公司行窃。警方也认为不可能是其他人在受害者死亡时间内潜入雪糕店、杀死受害者者。

因为雪糕店后门一直都是上锁的,而从前门进入一共要经过三道不同的锁,而且分别需要用不同的钥匙才能打开。而那几天门锁是完好的,并没有被撬开、被外人侵入的迹象。

公司有16名职员,其中有8个人有这三道锁的钥匙,包括嫌犯。其他的人经过排查,确定没有嫌疑。

所以根据这些证据,警方认为欧阳就是凶手。

尽管如此,也有利于欧阳的证据。

一,纸箱上没有找到欧阳的指纹。纸箱长时间在街上摆置,经过保洁员、兽医诊所职员等其他人碰触,但就是找不到阳的指纹。

二,阁楼工厂里没有卞钰英的指纹,也找不到受害者的衣物。

三,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证明嫌犯与受害者确实接触过。

4,判决与不离不弃的妻子

经过17天的审讯,5男2女陪审团冗长的审议,以及宣读了45分钟的13页判决书,欧阳于1975年11月3日被判死刑。他一踏出法院,便大声对记者说:“我没有杀人,全是警方嫁祸我的。光头汉收买那两个女证人。”(这两个证人等一下会介绍。)

在狱中的欧阳曾计划绝食,以表清白,但被妻子和家人劝阻。坚信丈夫清白的李金凤,在接下来的数年间,抱着年幼的女儿召开记者会,替丈夫喊冤,展开了一连串的奋战。

经上诉,案件在1976年3月24日获得重审。张妻请来了著名的胡宏烈律师为丈夫辩护。但5月20日重审上诉失败,欧阳再次成为死刑犯。

同年8月7日欧阳第二次上诉失败,这次的辩护律师是御用律师贝祺纳,亦是鼎鼎有名。判决宣布后,欧阳在法院里呼喊着:“法院虽判我有罪,但我内心是无罪。这件事是警方冤枉我。”

同年8月7日,欧阳第三次被判死刑。妻子不屈不挠,在汤家华律师的协助下,接着上诉到鹰国伦敦枢密院。根据报道称,她曾接到一封署名“抱不平的人”的信,信里称凶手另有其人。

尽管她公开呼吁、请求此人出面,但并没有下文。

1976年12月10日,鹰国伦敦枢密院驳回此案,维持原判。

妻子接着到法律援助署请求援助,署长梅恩接见了她。会谈后,李金凤对记者称,署长凯恩表示,法律援助署已经尽力,无法再给予援助。

1977年2月9日,港督会同行政局赦免了欧阳的死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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