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做简要讲话后,先由原告方陈述。
小六看了一眼老太太,开始陈述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已故儿子名下财产,由自己和被告方按比例继承。
并依次列举了儿子名下的房产和其他财产。
在小六陈述完以后,法官说:“由被告方开始答辩。”
被告落落大方的说道:“首先,对于原告提出的财产和房产,我均予以承认。”
“但是,我丈夫生前曾经写过一份遗嘱。”
“遗嘱里清楚的对自己的财产和房产分配情况做了说明。”
“一切均由合法妻子,也就是我全部继承。”
说着,那女人举着一张有折痕的纸:“这就是那份遗嘱。”
小六没想到对方手里还有这样一份遗嘱。
老太太激动地站起来,指着那个女人说:“不可能,我儿子不可能立这样的遗嘱。”
“而且他还年轻,不可能现在就立遗嘱的。一定是你伪造的,对伪造的……”
小六忙劝着她坐下,对呈上去的那份遗嘱,法官详细看了看。
抬头看着那女人说:“原告,必须要手写。”
“你手上这份遗嘱,完全是由打印机打印。在法律上说是无法生效的。”
那女人变了脸色,辩解道:“不是啊,那遗嘱确实是我丈夫生前写的。”
“只是他写字不好看,所以就在电脑里面做好了,打印机打出来的。你看,下面有他的手印。”
法官遗憾的说:“遗嘱必须是要手写,或者是有见证人,方能生效。”
那女人低下头想着,没再说话。
她心想:“不怕,我还有办法的。”
法官说:“在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而本案里,原告是逝者的母亲,被告是妻子。两人同属于第一继承人。”
“因此具有同等法律继承权。”
“被告,你理应和原告继承,共同逝者的财产。”
法官这样说,老太太轻轻出了一口气,稍微放下心来。
原告女人说道:“我丈夫生前在外面欠有外债。在他死后,债主都上门来讨要债务。”
“被逼无奈,我只好变卖了房产,好用于偿还那些债务。”
老太太站起来,激动地指着她说:“我儿子不像你,他既不赌博,又不出去胡吃海喝。”
“成日里守着超市上班,他怎么会欠有外债?一切都是你胡说的。”
法官问:“被告,你说死者生前欠有外债。请问你有什么证据?”
那个女人说:“是债主拿着借条来找我的。”“我只好联系人,把房产卖了,卖的钱我也赶紧还账了,借条当时就烧了。”
法官问:“那你要怎么证明这些是真的?”
女人理直气壮地说:“当时有证人的。可以问他们,他们都能作证。”
法官问:“那这些证人,今天过来了吗?”
女人点点头:“过来了,都在法院外面呢。”
法官说:“那你就把人叫进来吧。”
女人掏出手机打电话:“你们都进来吧。”
一会儿门推开了,进来三个人,他们找地方坐下。
法官问道:“原告的儿子,生前是否和你们曾和你们有经济往来?”
其中一个回答:“是的。他曾向我借过钱。”
法官又陈述了被告的话,询问他:“请问被告所说,是否属实?”
那人点头:“是的。原告儿子因为超市发货,曾向我借了50万元。”
法官又问:“这笔钱是否已经还清?”
这人说:“前段时间,听说他出事了,我赶紧找到他老婆去要钱。前几天才刚还清,是由被告还给我的。”
法官又问:“对于此事,你可还有保留证据?能证明你所说属实。”
这人指了指左右两人:“借钱的时候,他们两人也在场。所以前几天还钱的时候,我们四人坐在一起,清算了这笔债务。”
法官又问:“那当时可有借条?”
那人点头:“有借条。但是她还清债务后,我把借条递给她,被告就烧了。”
“这是道上规矩,一般为了避免麻烦,还清债务以后,借条都会销毁的。”
听到这里,不但老太太心慌了。就连小六都觉得,这事有些麻烦。
李英更是着急的坐立不安。
法官又问另外两人:“他刚才所述,是否属实?”
两人连连点头:“对,他说的都是真的,借钱的时候,我们2个人在场。”
“还钱的那天,也把我们叫去,做了见证人。”
法官又问被告:“那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还剩下多少?”
被告人说道:“一部分用于偿还债务,还有一部分,用于为死者办理后事。”
“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