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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证据不完美(1 / 2)

接下来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争议比较激烈,公诉人认为邱仁意伙同黎平杀害邱毅的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并认为,邱仁意作案后在外潜逃十几年,到案后不思悔改,且未对邱毅的家属进行赔偿,亦未获得谅解,悔罪态度差,建议法院对邱仁意重判。

邱仁意及其辩护人均做的无罪辩护,认为指控证据不能证实邱仁意与黎平共同杀害邱毅的事实,希望法院能够查清事实,宣告邱仁意无罪。

双方的意见水火不容,谁也说服不了谁。邱仁意逍遥法外十几年,期间应该花了很多功夫,知道证据漏洞在哪里,所以全程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一口咬定案发当晚没有去过黎平家,没有下过毒,更不是犯意的提起者。

公诉人没有办法,最后完全放弃了教转工作,只是反复强调邱仁意认罪态度差,希望法院重判。

如果邱毅知道,林美音相信,他一定会气得掀开棺材板将邱仁意暴打一顿。

庭审完后,林美音迫不及待的开始拟定审理报告。庭审之前已经阅过卷,阅卷笔录也已经写好,所以剩下的只需重点撰写证据分析,进行事实认定就可以了。

林美音按照犯罪动机、犯意提起、行为、手段等逻辑顺序,根据在案证据一一进行分析、认定:

关于犯罪动机。邱仁意、黎平的供述,几个前来劝架的村民以及邱婷的证言证实,邱仁意因与黎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前几日与邱毅发生过肢体冲突。邱仁意很有可能因此怀恨在心,有了杀害邱毅的动机。

关于犯意提起者。黎平供称系在邱仁意的提议下才决定杀害邱毅,但邱仁意不承认,双方各执一词,又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所以该部分事实存疑,不能认定。

关于谁去买的毒鼠强。黎平供述是其与邱仁意一起去买的毒鼠强。卖毒鼠强的李立良的证言与黎平的供述基本一致,且辨认出了邱仁意和黎平。上述证据足以认定,邱仁意在撒谎,毒鼠强是邱仁意与黎平一起去购买的。

关于毒鼠强是谁投进了邱毅的药汤里的。黎平证实当晚她故意将邱毅和女儿引开去逛县城,邱仁意趁机溜进她家,在邱毅的中药里放入毒鼠强。有一个村民的证言证实,当晚八点左右,其从黎平家路过时,黎平家没开灯,在路口看见了邱仁意。

上述证据虽然不相冲突,但印证的部分只能证实当晚邱仁意路过黎平家,却不能证实邱仁意进过黎平家,也不能证实邱仁意将毒鼠强放在了邱毅的汤药里。

关于中药是谁端给邱毅喝的。黎平的供述与其女儿邱婷的证言证实,中药是黎平端给邱毅喝的。喝完以后邱毅就开始出现大喊大叫、捶打铺盖等异常表现。

通过上述证据分析,可以认定的事实是:黎平与邱毅系夫妻关系,邱仁意趁邱毅外出打工之际,与黎平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邱毅回家得知了邱仁意与黎平的关系后,于案发前几日与邱仁意发生过肢体冲突。之后,邱仁意与黎平一起去买了毒鼠强。邱毅喝过黎平端过来的中药后死亡,死亡原因是毒鼠强中毒。

认定邱仁意参与杀害邱毅的事实没有问题,但另外两个能决定邱仁意作用大小的事实却不能认定,即是谁提议杀害邱毅的?是谁将毒鼠强投进了邱毅饮用的中药里?

如果不考虑证据链是否完整的问题,通过庭审时邱仁意的言语、姿态、眼神等细微情态的观察及全案证据的分析,林美音内心认为,应该是邱仁意提议杀害的邱毅。

且犯罪过程中,邱仁意占主导地位,黎平按照邱仁意的安排配合行动,毒鼠强亦是邱仁意趁黎平引开邱毅之际溜进黎平家投放到汤药里的。

但是,上述事实认定的证据链上有一个巨大漏洞,就是公安机关介入的时间太晚,现场已经完全被破坏,盛放中药的碗已经找不到,厨房等地亦无法提取到有用的生物痕迹了。

现场勘验笔录、检验报告等不能证实邱仁意案发当晚进过黎平家,接触过盛放中药的器皿。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又不能弥补该漏洞,补充侦查更是毫无可操作性,导致邱仁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被大大降低。

作用被降低了,邱仁意的量刑就会轻很多。想到邱仁意的认罪态度以及他在庭审上那副“认为自己比窦娥还要冤”的表情,林美音很气愤。

明知他罪行重大,鉴于证据上的不完美,又不能让其受到最严厉的惩罚,林美音无法自拔的觉得自己有种被撕裂的疼痛。

看过的《读心神探》《犯罪心理学》等电视剧中的经典镜头在头脑中闪现。以前觉得这些警官好厉害,以为自己也可以通过对当事人微细情态的分析断案。

扎进刑事审判领域后却发现,情态类的证据,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引导警官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最终破案。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未认可它的证据资格,这些神乎其神的东西压根就不算证据,上不了台面,更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证据依据。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是每个法官必须面对的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凭主观判断,是每个法官都必须遵守的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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