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意犹未尽,但开心的时间总是过得很快,眼看下午上班的时间已到,在亮哥的提议下,大家碰了个杯,结了账,往单位走。
回到办公室,林美音感觉眼皮在打架,趴在办公桌上小憩了一会,然后继续翻开童佳妮走私毒品案的卷宗材料。
经过对证据的反复梳理和查阅,林美音对卷里的证据材料已了然于胸,目前的难点就是对这些证据如何分析、认定。
特别是对这种可左可右,不管怎样说好像都有点道理,且控辩双方争议激烈的案子,就非常考验承办人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对法律的掌握和理解。
虽吃饭时快乐的氛围让林美音暂时忘记了这份纠结,但一坐到电脑桌前,很快就感受到了这种排山倒海的压迫。
林美音告诫自己要尽快赶走所有的担心和纷扰,不管对错、好坏,只听从内心的想法去认定就可以了。
于是,她闭上眼睛,在脑海里快速过了一遍全案的证据以及控辩双方的观点、理由。定了定神,开始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
“第一,尿液检测报告证实,童佳妮平时不吸毒,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童佳妮对毒品有相应的认知能力。”
写完这一部分后,林美音不知如何进行下一步的分析,就翻开认定“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一遍一遍的看,希望能够找到些许灵感。
想啊想啊,一下午的时间很快蹉跎完毕。上洗手间时,林美音突然想起了入职时的宣誓:让每一个公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个案子是否正确,就看该案做出的判断及价值观能否被普通常识所接受,如果相违背,不能正确引导良好社会风尚的建立,那无论裁判文书的词藻如何华丽,它都是错误的。
想到这,林美音突然豁然开朗,迫不及待跑回办公室,合上书,打开文档,手指飞扬,快速敲打着键盘。分析道:
“第二,童佳妮对Tony形成信任关系、未怀疑所带物品有问题而未申报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从童佳妮的供述及其与Tony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二人已经认识很长时间,最初是Tony在童佳妮供职的单位采购商品,随后二人成为朋友关系,在交往中产生信任感,Tony得知童佳妮经济状况不佳,遂找其帮忙带样品。
为打消童佳妮的顾虑,第一次带货时,Tony还给童佳妮发送了其通过国际快递寄递物品未成功投送的物流信息。童佳妮消除疑虑后为Tony送货,并顺利拿取了自己的报酬。之后,童佳妮又为Tony送过三四次货,由此形成了相互信任的兼职带货模式。
其次,童佳妮对Tony对其关爱有加的照顾和深厚感情深信不疑。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两人日常互相关心,互相倾诉,无话不谈。童佳妮同事的证言亦证实童佳妮对其外国老板很信任。特别是Tony警示童佳妮说自己的朋友涉毒,并劝诫她不要给该朋友带货时,童佳妮对Tony的信任更加牢固,认为Tony不可能害自己。
第三,所获报酬不属于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童佳妮停薪请假10天时间送样品,仅收取5000元的报酬并不算高。且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证实,第二次帮Tony送货时,Tony的客户以样品出问题没有足额向童佳妮支付约定的报酬,导致童佳妮扣除交通、住宿等成本费用后,不但没有赚钱,反而还亏了几百元。
更何况,走私如此大数量的毒品承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风险,仅收取5000元的人民币,也与惯常的毒品犯罪不相符。
第四,本案不属于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的情形。童佳妮作为受雇佣的带货者,精打细算,订最便宜的夜间航班,住偏僻便宜的旅店,为节约交通费用,童佳妮未按照Tony的要求直飞,反而在国内转机。
童佳妮所有的决策、选择都是为了“更便宜”,而不是考虑”更安全”,且其所有的行程都实时在自己的朋友圈进行公布,不符合毒品犯罪习惯采用高度隐蔽方式交接物品的情形。
第五,毒品藏匿隐蔽不易被发觉。视听资料等证实,毒品用强力胶紧贴在行李箱的夹层内,两个工作人员用力才将毒品从行李箱背部分离。而行李箱本身较大,自身净重30斤左右,一般人都是推行,而不是提着走,难以察觉。
而且毒品藏匿的夹层非常隐蔽,不知情者不剪开夹层是不能通过肉眼或者通过触摸等方式发现夹层内藏有东西的。检验报告亦证实,夹层、毒品包装袋上均未检出童佳妮的基因型。童佳妮称其不知道行李箱内藏有毒品的辩解合乎情理,亦与在案证据不矛盾。
第六,童佳妮在带货的过程中没有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订票、订房等情形。且其在机场被检查并发现毒品时,仍然神情镇定自若并配合检查,到案后,一直稳定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检查,没有任何阻碍、逃避侦查的行为。
上述表现与明知有毒品被发现而惊慌失措、逃跑,截然相反,不仅不能证明童佳妮对自己所带行李行箱内藏有毒品,反而可以证实童佳妮因为不知道才会无畏、才会坦然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