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家明的事情过去后不久,食品组组长何大姐到了退休年龄,食品组需要提拔一个人当组长。
提拔当了组长,工资每月能多拿十五块钱,这对每月工资还不到一百的莫如玉有很大的吸引力,但这样的好事谁不想,食品组除了鲁小梅和倪红霞其他几个人都想。
鲁小梅因爸爸是这家食品店的经理,她知道这食品组组长不好干,家里也不缺这十几块钱,有那个操闲心的工夫不如多去几趟舞厅,那里的钻十王老五有的是,只要抓住一个,区区每月十五块钱哪里能入了她的眼,何必把自己吊在这个弯脖子树上干这出力不讨好的营生。
倪红霞因自己本来就是家里的老小,妈妈也在这家百货公司,她妈说了姑娘家活轻松一点,找个有钱的老公什么都有了,再加上她和鲁小梅打得火热,她可不想因这区区十五块钱把鲁小梅跟丢了,她才是她的贵人,这点她看得十分清楚。
剩下几个人除了莫如玉都是在这百货商店干了一二十年的老资格,论资排队都有机会当这个组长,鲁经理也发愁,让谁干不让谁干他着实为难。
就在这时发生了一件事,让鲁经理茅塞顿开,立马就决定了让莫如玉当这个食品组组长。
原来何组长走时食品组盘了一回库房,发现在库房里有一批糕点过期了一直没有处理,鲁经理知道那批过期糕点的情况,也知道没处理的原因。
按照以往惯例,过期食品一律销毁,不能售卖,但这批过期糕点是市里一家新开蛋糕店提供由百货商店代售。
因售价太高所以没卖出去,当时签了合同说好的百货商店按售价百分之十五提成,因此糕点送到百货商店时百货商店并未给蛋糕店给钱,现在糕点过期,要退货糕点店不干,并提出既然卖不动就该提前联系退货,糕点店还有其他销售渠道,过期了才说退货,要求百货商店赔偿损失,因当时合同签的草率,没提到赔偿的事项,因此双方僵持着。
作为市里最大的百货商店,鲁经理一向高高在上惯了,对蛋糕店这样的供货商见得太多了,反正货是白送来卖的,卖掉就挣百分之十五的毛利,卖不掉让他们把货拉走就成。
谁知这回遇到个硬赃官,不但不来拉货还扬言要告百货商店。
因这批糕点可能牵涉官司,因此虽然过期了,也没处理,只等着法院传唤。
这一等就是一年多。这蛋糕店的糕点还是鲁经理自己引进的,现在何大姐退休了,以前何大姐知道是鲁经理牵的线,所以这事一直放着,现在何大姐退休了,这事得给新组长有个交代。
真是想什么来什么,就在这个节骨眼上,法院的传票真的到了。
原来蛋糕店老板前几天又来说糕点的事,听到何大姐要退休,还听说鲁经理可能也要调回商业局,跟着又缠了几天实在没结果,就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何大姐这里已经办了退休手续,鲁经理又不想让这事影响到自己,百货公司的人都是售货员,真正读过书的也没几个,鲁经理听说莫如玉以前是考上北大没去上,所以便将法院答辩的事交给了莫如玉。
莫如玉长这么大从没出过庭,听到鲁经理安排自己去法院出庭,倒是有几分兴奋又有几分不安。
接到任务后,莫如玉先是将合同拿来好好看了看,又到书店里找了相关法律的书籍研究了一番,看到合同签得十分草率,并不严谨,合同中只约定对售卖不出去的糕点由蛋糕店负责收回,对收回的时间未作出约定。
经过仔细的推敲,莫如玉认为责任在蛋糕店,合同里说得很清楚由蛋糕店负责收回,那么这个收回的主体人应该是蛋糕店,而不应该是百货商店,而且蛋糕店既然是供货方,按照《经济合同法》,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因此无论站在哪个角度责任主体都应该是蛋糕店。如果这个推理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蛋糕店承担。
莫如玉将自己研究的这个结果和聘请的律师说了以后,律师笑道:“你这研究得深啊,都快赶上专业水平了。没错,你分析的都很对,根据目前执行的《经济合同法》,关于购期销合同中产品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价格、交货期限有明确规定,就本案涉及的质量问题,规定是这样说的:有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这个案子中供方就是蛋糕店,他们作为供方对蛋糕保质期非常清楚,但到期了却不联系拿走货物,这是恶意拖延。你们如果想进一步维权,应该还能索要相应的保管费用。”
莫如玉听了说道:“保管费用的事我们经理没提过,我回去汇报后,再来与你沟通。”
官司打赢了,蛋糕店不但分文未索到,还倒搭了保管费用。
这场官司打完后,莫如玉虽然是合同工身份,但比起文化水平,这里的七八个人谁也比不上莫如玉,在鲁经理的坚持下,食品组组长妥妥地被莫如玉拿到手了。
之后鲁经理调往商业局的话也成了一阵风吹过也就过了,百货商店仍是他当经理。
莫如川和莫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