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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死神撤回了邀请(3 / 4)

是个人渣,你这种趁人之危的行为,比强奸过程中致人受伤更为严重、更为可恶、更应当从重处罚。这话你记住,我可不怕你去投诉。”

“陈律师你说得对,我确实是人渣,对于你的评价,我服。”

审判长江雪宣布开庭,查明被告人身份发,宣布法庭纪律,询问被告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之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毛武宣读起诉书:“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市检公诉x年056号。……9月18日晚,田兴在电影院歌舞厅后,田带上罗约其朋友一起吃夜宵,并喝酒,罗未饮酒。到9月19日凌晨二时许,罗见田喝酒过量,便送田回位于县农机站宿舍(二楼)的住处。到其出处,田不让罗回家,并要求罗上床赔其睡觉,罗不从,在反抗中将田的左肩咬伤,背部多处抓伤,罗在无法摆脱中,哄骗田要喝水,在田到外屋倒水过程中从二楼窗户跳到楼下,致使左面部、左臀部、双下肢钝性伤,盆骨多处骨折、变形,左下肢功能严重障碍,构成重伤。当田兴倒水回来发现罗跳楼受伤后,又将罗抱起拖回其住处,当晚在罗无法反抗并苦苦哀求的情况下两次将其强奸。…..本院认为,田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第3款第4项之规定予以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江雪:“被告人,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什么意见?”

田兴:“没有意见。”

江雪:“也就是说,你认罪的?”

“是的,我确实犯了罪,我认罪。”

江雪:“公诉人有什么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的吗?”

毛武:“鉴于被告人已经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也没有意见,所以我没有问题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江雪:“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陈涛:“需要问。”

江雪:“嗯,好的。请辩护人发问。”

陈涛:“田兴,9月18日晚,罗媛是怎么受伤的?”

田兴:“她说要喝水,叫我去外间倒水,我倒水回来后就没看到她,到窗子边才看见她摔在楼下的菜地里。”

陈涛:“也就是说,你没有看到罗媛是怎么摔伤的?”

“是的。”

“那你能不能确定,她是从2楼摔下去的?”

“这个能确定,因为她本来是在我房间里,我的房间是在2楼。所以,她肯定是从2楼摔下去的。”

“罗媛在摔下去后,你是否下去看了?”

“下去看了。”

“她摔得严重吗?”

“很严重。”

“具体说一下怎么个严重法?”

“我下去的时候,罗媛说她不能动了,屁股和腰钻心的痛,脸色也非常白。”

陈涛:“之后你是否把她抱到你的房间?”

“是的。”

“之后呢?”

“我把她放在床上,越看越漂亮,就忍不住把她强奸了。”

“你是在罗媛受伤之后强奸她的?”

“是的。”

陈涛:“请书记员记录刚才被告人田兴所说的话。我的问题问完了,谢谢审判长。”

江雪:“合议庭成员是否有问题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赵劲和王军都表示没有问题。

江雪:“下面请公诉人举证。”

毛武:“第一组证据,被告人身份证明。第二组证据……第五组证据,法医鉴定结论:罗媛盆骨骨折并位移3厘米,属于重伤。”

江雪:“被告人,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有没有意见?”

田兴:“没有。”

江雪:“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陈涛:“没有意见。”

江雪:“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毛武:“我受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田兴犯强奸罪一案提起公诉,现在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强奸罪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权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田兴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受伤,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故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江雪:“现在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田兴,你有什么需要向法庭陈述的?”

田兴:“我没有什么说的,我承认犯了罪,由法院判。”

江雪:“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陈涛:“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并由中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田兴的辩护人。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而不是站在公诉人的角度对被告人进行指控。被告人田兴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阶段,都对自己的行为如实进行了供述,也真诚地表示了认罪服法。对于被告人的行是否构成犯罪,辩护人相信他的认罪和公诉机关的指控,对此不作任何表示。但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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