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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四章张苏侠诉张江南案一审(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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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苏侠和第一被告张江南之间是不远的亲戚。大家都不希望发生这样令人痛心的事情。都是孩子失手造成的。能不能看在将来相处的份上,调解一下?法庭在开庭前做了初步的测算,原告方的各项损失是五十万元。各被告能承担多少?原告能做出多少让步?”郭亚萍问道。

“我方不能做出让步!最低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五十万元。不同意和解!”王大发断然说道。

“既然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原告之子擅离学校,自身有一定过错。被告张江南赔偿一半儿为宜。被告艾城镇中心小学及艾城镇中心幼儿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故此,本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江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至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闭庭!”郭亚萍宣布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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