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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是原告张巧儿与第二被告临海县人民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就该法律关系,本院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裁判如下:
一、裁定中止审理原告张巧儿诉临海老公鸡有限公司一案。待相关案件事实明确后再做判决。
二、第二被告临海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巧儿人民币七万元整。
如不服本院第二项判决,应在收到本裁判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由被告临海县人民医院承担。闭庭!”郭亚萍宣判后敲响了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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