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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刘翠兰诉顾秋之交通事故一案,请刘大权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准时参加开庭。”落款是:“临海县人民法院,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落款单位上盖着鲜红的临海县人民法院院印。
“师父,开庭是否通知委托人刘翠兰到庭?”小刘问。
“你开庭前问一下你二婶郭子美,通过郭子美的反应看刘翠兰的态度,如果态度有所改善,就通知刘翠兰本人到庭。否则,还是别通知了。因为刘翠兰对我们是特别授权,律师不是一定要通知当事人到庭的,换句话说,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不通知委托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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