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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书在原则上也不会提及对被告有利的内容,这使得供述调查书成为了日本检方具备超乎想象的优势的三个原因之一。
当然,这或许是最值得反思的一个,但却绝不是最重要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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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袴田严案件时期,控辩双方的地位更加不对等,因为1994年时已经成为铁律的罪疑惟轻原则是在1973年甲府纵火案判决和1975年白鸟事件特别上诉驳回决定之后才被作为铁则的,而1966年的袴田严案还没有享受到这样的福利,检察官只需要能够提供比辩方更能打动法官的证据,就能够被视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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