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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集解》易说批判(四十二)(1 / 4)

四十、《周易集解》对今本《周易·解》卦内容的诸家易说

1、诸家易说

(坎下震上)解:利西南,

虞翻曰:《临》初之四。《坤》,西南卦。初之四,得《坤》众。故“利西南,往得众也”。

“无所往,其来复吉。”

虞翻曰:谓四本从初之四,失位于外,而无所应,故“无所往”。宜来反初,《复》得正位,故“其来复吉”也。二往之五,四来之初,成《屯》,体《复》象,故称“来复吉”矣。

“有攸往,夙吉。”

虞翻曰:谓二也。夙,早也。《离》为日,为甲。日出甲上,故早也。九二失正,早往之五,则吉。故“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

初六:无咎。

虞翻曰:与四易位,体《震》得正,故“无咎”也。

九二: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

虞翻曰:二称田。田,猎也。变之正,《艮》为狐。《坎》为弓。《离》为黄矢,矢贯狐体。二之五,历三爻。故“田获三狐,得黄矢。”之正得中,故“贞吉”。

六三:负且乘,

虞翻曰:负,倍也。二变时《艮》为背,谓三以四《艮》倍五也。五来寇三时,《坤》为车,三在《坤》上,故“负且乘”。\"小人而乘君子之器\",《象》曰:“亦可丑也”。

“致寇至,贞吝。”

虞翻曰:五之二成《坎》,《坎》为寇盗。上位慢五,下暴于二,慢藏悔盗,故“致寇至,贞吝”。

九四:解而母,朋至斯孚。

虞翻曰:二动时《艮》为指。四变之《坤》为母,故“解而母”。《临》、《兑》为朋,《坎》为孚。四阳从初,故“朋至斯孚”矣。

六五:君子惟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虞翻曰:君子谓二。之五得正成《坎》,《坎》为心。故“君子惟有解,吉”。小人谓五。阴为小人,君子升位,则小人退在二,故“有孚于小人”。《坎》为孚也。

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庸之上,获之,无不利。

虞翻曰:上应在三。公,谓三伏阳也。《离》为隼。三失位,动出成《乾》,贯隼入大过,死象故“公用射隼于高庸之上,获之,无不利”也。

案:二变时体《艮》。《艮》为山,为宫阙,三在山半,高塘之象也。

2、易说批判

《周易集解》对今本《周易·解》卦爻辞所编汇的注释还是只虞翻一家。而对所谓最后爻辞内容的注释,只不过曾加了编篡者的“案”说。即使编篡者李鼎祚的注释,依然是以“象数”去穿凿附会。

我们看虞翻注释里,对“负且乘,致寇至,贞吝”的注释。

对“负且乘”,虞翻的注释是:“负,倍也。二变时《艮》为背,谓三以四《艮》倍五也。五来寇三时,《坤》为车,三在《坤》上,故\"负且乘\"。\"小人而乘君子之器\",《象》曰:\"亦可丑也\"”。

虞翻的注释先是穿凿于“象数”里卦象与爻数,而附会出“故\"负且乘\"”这种“转轴子”说法。而后说的是引用,即“小人而乘君子之器,《象》曰:\"亦可丑也\"”。这是引用《易传》经文内容,“象数派”也不忘“以经解经”的宗旨,这本是帝制里注经的方法之一。

“亦可丑也”是引用《小象》文的注释说法,“《易传·象》曰:\"负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谁咎也”

“小人而乘君子之器”,是引述《易传·系辞》里的说法。《易传·系辞》这样说:“子曰:作易者其知盗乎?易曰‘负且乘,致寇至’。负也者,小人之事也,乘也者,君子之器也。小人而乘君子之器,盗思夺之矣。上慢下暴,盗思伐之矣。慢藏诲盗,冶容诲淫。易曰‘负且乘,致寇至’。盗之招也。”

对“致寇至,贞吝”虞翻的注释是:“五之二成《坎》,《坎》为寇盗。上位慢五,下暴于二,慢藏悔盗,故\"致寇至,贞吝\"”。虞翻依然是以“象数”去穿凿附会,而说出荒诞不经的说法。

总观虞翻对所谓一爻辞注释是:“负,倍也。二变时《艮》为背,谓三以四《艮》倍五也。五来寇三时,《坤》为车,三在《坤》上,故“负且乘”。小人而乘君子之器,《象》曰:“亦可丑也”。五之二成《坎》,《坎》为寇盗。上位慢五,下暴于二,慢藏悔盗,故“致寇至,贞吝”。

看“象数派”代表人物虞翻的注释,既是个穿凿附会,又是个荒诞不经。

而在虞翻之前的《易经》内容之一的《小象》文的对这一所谓的爻辞注释的是“\"负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谁咎也”?

《小象》文注释的意思是:“\"负且乘\",是说这种行为也太丑恶了;由于自身原因而招致兵式之祸,又能归咎于谁呢?”

且不论这说法与《周易》里这一文辞本义对错于否,起码注释说出个道理来,不像虞翻那种荒诞不经的说法。

而同样是产生于虞翻之前的《易经》内容之一的《系辞传》,又进一步阐释发展了《周易》里“负且乘,致寇至”的思想含义。

如《易传·系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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