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公社中------。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偶然落到荒野中的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的文明人或许能做到——就像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34页)
人没有虎豹凶猛,能成为这个世界的主宰是靠群体的力量。离开群体个人无法生存,离开共同利益个人利益也不能存在。个人利益必然结成共同利益,这个原理可以是公认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关系的思想中,突出的地方在于以下两方面。其一他们指出造成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对立与分裂的根源是分工,而消灭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对立连同它们的统一的出路也只能是消灭分工。“------因为分工不仅使物资活动和精神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各种不同的人类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分工包含的所有这些矛盾,而且又是以家庭中自然产生的分工和社会分裂为单独的、互相对立的家庭这一点为基础的。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也产生了所有制,它的萌芽和原始形态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的双隶制(诚然,它不是非常原始和隐蔽的)是最早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形式的所有制也完全适合于现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其实,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语,讲的是同一件事,一个是就活动即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
“其次,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同时,这种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中,最后,分工还给我们提供了第一个例证,说明只要人们还处在自发地形成的社会中,也就是说,只要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发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说来就成为一种异己的、与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驱使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原来,当分工的出现之后,每个人就有了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36、37页)
其二,正因为个人对群体的依赖,个人利益到处都在受到共同利益的呵护,共同利益也到处对个人利益发号施令,这很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大河无水小河干,大河有水小河满,是共同利益决定着个人利益。而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问题的实质,他们指出:“那些有时间从事历史研究的为数不多的共产主义理论家,他们的突出地方在于:只有他们才发现了‘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他们知道,这种对立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与私人利益相对抗,所以这种对立在实践中总是产生了消灭,消灭了又产生。因此,我们在这儿见到的不是黑格尔式的对立面的‘否定统一’,而是过去的由物质决定的个人生存方式由物质所决定的消灭,随着这种生存方式的消灭,这种对立连同它的统一也同时跟着消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75、276页》
“但是第二,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等四边形,而由此产生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象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个都希望得到他的本质和外部的、终归是经济的情况(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性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78、479页)。
共同利益说到底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不管共同利益对个人利益有多重要,离开了个人利益,离开了个人利益的需要,共同利益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们常说,个人服从整体,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这并不是对个人利益的否定,因为整体中包含众多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