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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除计划(1 / 2)

“死者谢仑,年龄二十六岁,身高一米七六,体重七十三公斤。地产大亨谢安华长子,目前无业,是一个典型的游手好闲富二代。”

要说富二代,在这个城市里一抓一大把,没什么稀奇的。但这个谢安华可是一个大人物,他白手起家,靠地产行业发迹,目前在大陆及港台的数百家企业均有股份,是个亿万富翁。让他真正走进大众视野的,是他慈善家的身份,谢安华每年都会拿出一部分钱来做慈善,因此经常出现在新闻媒体的头版头条。

正是这样的一个背景,让我们对这起凶杀案有着一个下意识的定论:谋财害命。

林子凡继续对现场勘查结果进行汇总:“今日在东篱公园河边的草地上发现了谢仑的尸体,由晨练的大爷发现并报警,经法医尸检,谢仑的死亡时间在今日凌晨一点至两点之间,生前有过大量饮酒。案发现场没有监控,调查周边的监控也没有发现任何可疑人员。经过现场勘查结果显示,死者衣衫不整,身上的财物没有丢失。同时在现场发现了女性高跟鞋的足迹,初步判断嫌疑人为女性,不排除进行财色交易的可能。”

凶杀案的发生,一般有三种可能:图财、图色,寻仇。

第一:谢仑身上的财物都在,不是图财。

第二:案发地点是一个在建的公园河边,谢仑绝对不会深夜和一个仇人出现在那里,况且对方是女性,即便动起手来谢仑不可能没有还手之力,退一万步来讲,即便当时谢仑呈醉酒状态,身上至少也会留有应激反应下抵抗伤,但这又和谢仑主动解开衣物的行为不符合,难道是他受到了某种威胁?

第三:如果是图色,又很难说通凶手杀人后为什么会报复性的砸烂男人的下体,难道是因为他不行?

这让我想起前几年的一个真实案例,一个男人对一个女人进行劫色,过程中女人化被动为主动,翻身直接将男人的肾脏坐压至破裂。后来男子报案并将女人告上法庭,闹的众人皆知。

在我国刑法里对于此罪行有着明确解释,由于男性和女性的生理结构不同,因此构成要件的行动主体为男性,行为对象需是妇女才能构成本罪。妇女对男性、男性对男性只构成强制猥亵罪。

目前三种作案动机皆不成立,这个案件怎么想怎么离奇,但核心似乎都离不开财色交易。就算谢仑在进行某种交易活动,以他富二代的身份,除非有什么特殊癖好,否则交易地点不会选择在一个在建的公园河边。

如果是财色交易,那么杀人动机又是什么呢?

“老秦,想什么呢?是不是勾起你在治安科扫黄打黑的某次行动回忆了?”

江听白见我一直不说话,故意对我挖苦调侃起来。

“滚蛋。”

“嘿嘿。”江听白突然发出几声傻笑,不知道还以为我刚才不是在骂他,而是在夸他。

“我知道你在想什么,谢伦身上没有约束伤,没有抵抗伤,一个女性是如何把一个健壮的男性干掉的。那么就由我来为你揭晓答案吧。”江听白似乎胸有成竹,刻意卖了个关子。

“赶紧说。”黎梦有些不耐烦,她可不想浪费时间。

江听白清了清嗓子,缓缓说道:“现场发现的足迹为37,码一般来说,成年人的常规鞋码范围,女性为35码至47码,男性为38码至48码。以此推断,鞋印的主人应该为女性。但由于无法准确得知高跟鞋的鞋跟高度,所以很难准确得知赤足长度,仅能通过鞋码及步长判断。

由于南北方人体差异的普遍不同,计算步长时北方×6.876,南方×6.9或7。

175cm以上,h=单步长+1/3单脚印长。

165~175cm,h=单步长+1/2单脚印长。

165cm以下,h=单步长+2/3单脚印长。

再根据身高计算体重:身高(cm)-110=标准体重(kg)(女性-2.5kg)根据体态加减10%。

由此可以得知鞋印主人是一名身高一米八的女性,体重在七十公斤以上。”

这是科学的足迹分析,只是结果让我感到有些惊讶,目前《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显示,我国女性18至44岁女性的平均身高为158.0厘米。170的女性已经算是比较高的了,180的女性更是少见。

不过这倒是符合案发的情况,女性的体型丝毫不比谢仑逊色,有作案能力。

“秦队,你今天不是去现场看过了嘛,有什么新发现?”薛杭把话题抛给我。

我结合目前的案情线索汇总,补充了一下自己的看法:“我去案发现场看了看,那是一处开发区在建的公园,周围新城区刚刚建成,入口入住率极低,老城区的住户普遍是一些老人,人口流动相对不大。从谢仑的住址来看,他的活动轨迹不会覆盖到开发区,更不会深夜出现在公园里。现在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调查谢仑在哪里喝的酒,和谁喝的酒,喝酒之后遇到了什么人。”

重案组成员各怀绝技,我准备把最后的收尾交给了黎梦的犯罪侧写。

“黎梦,把你的犯罪侧写和我们分享一下吧。”

黎梦表现得有些为难,目前案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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